中新網10月18日電 18日全文播發(fā)的《中共中央關于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中指出,要拓寬社情民意表達渠道,推行領導干部接待群眾制度,完善黨政領導干部和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聯系群眾制度,健全信訪工作責任制,建立全國信訪信息系統(tǒng),搭建多種形式的溝通平臺,把群眾利益訴求納入制度化、規(guī)范化、法制化的軌道。
《決定》中就統(tǒng)籌協調各方面利益關系,妥善處理社會矛盾作出了專門的部署。
《決定》指出,要適應中國社會結構和利益格局的發(fā)展變化,形成科學有效的利益協調機制、訴求表達機制、矛盾調處機制、權益保障機制。堅持把改善人民生活作為正確處理改革發(fā)展穩(wěn)定關系的結合點,正確把握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現階段群眾的共同利益和不同群體的特殊利益的關系,統(tǒng)籌兼顧各方面群眾的關切。
《決定》要求,健全社會輿情匯集和分析機制,完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制度,建立黨和政府主導的維護群眾權益機制,實現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有機結合,更多采用調解方法,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協商、疏導等辦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tài)。
《決定》特別指出,要著力解決土地征收征用、城市建設拆遷、環(huán)境保護、企業(yè)重組改制和破產、涉法涉訴中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堅決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堅持依法辦事、按政策辦事,發(fā)揮思想政治工作優(yōu)勢,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置人民內部矛盾引發(fā)的群體性事件,維護群眾利益和社會穩(wěn)定。
《決定》于2006年10月11日中國共產黨第十六屆中央委員會第六次全體會議通過。
《決定》全文約1.6萬字,共分八個部分,分別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指導思想、目標任務和原則;堅持協調發(fā)展,加強社會事業(yè)建設;加強制度建設,保障社會公平正義;建設和諧文化,鞏固社會和諧的思想道德基礎;完善社會管理,保持社會安定有序;激發(fā)社會活力,增進社會團結和睦;加強黨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