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4月13日電 據(jù)新京報報道,各高級法院開庭審理死刑第二審案件時,同級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庭。開庭審理上訴、抗訴的死刑案件,應當重點審查上訴、抗訴理由以及法院認為需要查證的與定罪量刑有關的其他問題。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京發(fā)布消息稱,為共同做好死刑第二審案件開庭審理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負責人就有關問題達成共識,并形成會談紀要近日下發(fā)。
紀要對各高級法院和同級檢察院共同做好死刑第二審案件開庭審理工作提出明確的要求。紀要提出,各高級法院開庭審理上訴、抗訴的死刑案件,應當重點審查上訴、抗訴理由以及法院認為需要查證的與定罪量刑有關的其他問題。在此基礎上,嚴格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對第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全面審查。
各高級法院須在開庭10日以前通知同級檢察院查閱案卷;出席第二審法庭的檢察人員在審查第一審案卷材料時,應當訊問原審被告人;各高級法院要采取切實有效措施,維護庭審秩序,確保審判人員和出庭檢察人員及證人、鑒定人在法庭內(nèi)的人身安全;檢察長、受檢察長委托的副檢察長,均可列席審判委員會討論死刑案件的會議。檢察長、受檢察長委托的副檢察長列席審判委員會會議,可以帶檢察人員作為助手;各高級法院要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時向檢察機關送達裁判文書和相關訴訟文書。
紀要強調(diào),下列情形的證人、鑒定人應當出庭:一是控辯雙方對證人證言、鑒定結(jié)論有異議,該證言、鑒定結(jié)論對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的;二是其他法院認為應當出庭作證的。證人、鑒定人出庭由法院通知。各高級法院應當商請省級財政部門,將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的有關費用列入地方財政預算。
紀要還提出,最高法、最高檢和省級法院、檢察院要建立相應的協(xié)調(diào)機制,就死刑第二審案件開庭審理問題以及涉及到的其他問題進行經(jīng)常性的協(xié)調(diào)溝通。(廖衛(wèi)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