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來理解建設部的“三限制”政策,我想這是政府通過強制性的方式來調整目前不合理的住房結構,再加上國土資源部的對拍賣土地時的限制。如果這個政策落實下來,不僅體現政府的基本宗旨,也是保證該行業(yè)得以健康發(fā)展的關鍵?梢哉f,如果我們市場生產的產品是絕大多數人都能夠購買的產品,如果我們的市場是絕大多數人都能夠進入的市場,那么這個市場不僅能夠滿足絕大多數人的需求,也能夠讓這個市場真正地健康持續(xù)發(fā)展。
現在我們要問的是,建設部的“三限制”政策能否得以落實,其落實下來的可行性如何,以及這種政策的落實對目前房地產市場的影響如何?
可以說,該政策的落實,首先要配合的國土資源部應該出臺政策,即在土地拍賣時,也得強制性對要拍賣的土地進行嚴格的限制,即在土地拍賣時,告訴房地產開發(fā)商該應該生產什么類型、什么價位的房子、多大面積的房子。如果房地產開發(fā)商要改變該土地項目拍賣時的規(guī)定,或許重新加收土地拍賣款,或是對違規(guī)者嚴厲處罰,決不可心慈手軟。只有在這個前提條件下,建設部的“三限制”才有基礎。
建設部出臺規(guī)則可以對住房項目的結構比重、對住房類型的面積有一定的限定,但對住房的價格多少可以限定嗎?比如說,建設部可以要求開發(fā)商在住房規(guī)劃中把這些限制落實下來,否則其項目不得開工。如中小戶型、中低價位的住房建設項目占全部住房建設項目的比重作出明確規(guī)定,超過比重的高檔住房項目將會被限制開工建設。
我認為用行政的方式來限定住房市場價格可能不會是件容易的事情。一則土地的價格可以限定,但建筑材料、勞動力工資等方面的價格是變動的并不容易限定,以不確定的東西來限定未來產品的價格,不僅會讓這種價格的合理性令人懷疑,而且也為政府干預市場創(chuàng)造了條件。二則如果住房價格以高位時為基準,當住房的價格下落時,那么企業(yè)定價與市場價格的差額又由誰來補償?梢哉f,在市場經濟中,政府對產品限價可能帶來的問題會更大。
此外,這種“三限制”政策對生產周期性較長的房產市場來說,中長期的影響會比較大,也是解決國內住房問題的必由之路,但是從短期來說,對目前房地產市場的影響不會太大,要對房價起作用只能夠是幾年后的事情。比如說,2005年“國八條”對調整房地產結構的強調,實際上是在今年的“國六條”中才對其政策細化落實下來。
因此,“三限制”政策可以出臺推行,但真正解決目前房地產價格快速上漲、解決房地產投資過熱問題,這種調整沒有把握到要害上。而銀行的利率政策、信貸政策及稅收政策則是遏制目前高房價的最效的工具。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 作者:易憲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