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與市檢第一分院共同召開關于加強證人出庭工作會議,并在會議紀要中首次確定,在一審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中,有8類人員需要出庭作證;同時也規(guī)定了8類原則上可以不出庭作證的人員范圍。
偵查人員需為“刑訊逼供”出庭作證
此次會議上首次明確,若被告人提出偵查中存在刑訊逼供、誘供等違法偵查問題,所涉及偵查人員需出庭作證。
此外,對于一審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還有7類人員需要出庭作證。包括證明控辯雙方爭議事實的關鍵證人、被害人;對于搜查、勘驗、檢查等偵查活動中形成的筆錄存在爭議,需要負責偵查的人員以及搜查、勘驗、檢查等活動的見證人出庭陳述有關情況;控辯雙方存在爭議的鑒定結論的鑒定人;控辯雙方存在爭議的涉及自首和立功、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正當防衛(wèi)等法定量刑情節(jié)的證人;提供過不同證言的主要證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申請通知出庭的新證人;主動要求出庭作證并經(jīng)人民法院許可的證人。
此外,兩院還首次對原則上可以不出庭作證的人員范圍進行了規(guī)定,包括未成年人等8類。
法院應提前5日通知檢方證人名單
為保障兩院對證人出庭工作的銜接,雙方在程序上進行了明確規(guī)定。首先是在提起公訴時,檢察院應在移送法院的證人名單中,對需要出庭作證和可以不出庭作證的證人分別列明,對需要出庭作證的證人詳細注明其性別、年齡、職業(yè)、住址和聯(lián)系方式。
此外,法院對證人名單進行審查后,如認為需要出庭作證的,應當于庭審5日前通知檢察院。由法院聯(lián)系證人,并向其送達出庭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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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類證人原則上可不出庭
●證言對證明案件事實不起直接決定作用
●控辯雙方對其書面證言沒有異議
●未成年人
●庭審期間身患嚴重疾病或者行動極為不便
●路途遙遠、交通極不便利
●因自然災害、意外事件等原因而不能到庭
●因特殊的工作性質不便出庭
●有其他原因并經(jīng)法院許可
(來源:新京報 作者:李欣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