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南寧七月十八日電 (記者 劉萬強)記者今日獲悉,廣西南寧“四·七”特大交通肇事案已由南寧市良慶區(qū)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南寧白馬公共交通有限公司司機廖文聰犯交通肇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引進香港資金組建的南寧市白馬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今年三月至四月發(fā)生兩起嚴重車禍,釀成十四死七傷的慘劇。四月七日二十一時許,該公司司機廖文聰駕駛一輛公交大客車沿南北二級公路由南寧往北海方向行駛途中,因超速且占道行駛與對面一面包車相撞,造成十一人死亡、三人受傷、兩車損壞的嚴重后果。事后,經交警部門認定,廖文聰負事故主要責任。
法院認為,被告人廖文聰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因而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致十一死亡、兩人重傷和一人輕傷,情節(jié)特別惡劣,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廖文聰犯交通肇事罪成立。被告人廖文聰在事故發(fā)生后能主動打電話報警,在現場等候交警處理,并協助醫(yī)務人員搶救傷員;歸案后,能供述案件的基本事實,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案件發(fā)生后,被告人廖文聰所在單位南寧白馬公共交通有限公司賠償給了被害人親屬及面包車車主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一百九十六萬余元人民幣,對被告人廖文聰可酌情從輕處罰。
至于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事故發(fā)生是由于面包車先占道行駛以及面包車司機是醉酒開車并且嚴重超載,有相當大的過錯的辯解和辯護意見,經查,僅有被告人的供述,沒有其他直接證據證實面包車先占道行駛,被告人廖文聰為了避讓而駛入對向車道,才發(fā)生兩車碰撞的事實。另外,雖然面包車司機醉酒駕車并且嚴重超載,但其駕駛車輛在自己的車道內正常行駛,其行為并不是此事故發(fā)生的主要原因,廖文聰駕駛車輛超速且占道行駛的行為,是事故發(fā)生主要原因,法院對上述辯解及辯護意見不予采納并依法做出以上判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