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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審理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案 2001年3月13日 16:40 中新網天津三月十三日消息:近日,天津市法院依法審理了一批涉"法輪功"刑事案件,南開區(qū)、河西區(qū)、河北區(qū)和東麗區(qū)人民法院分別對7案13名被告人進行了公開審判,并當庭作出一審判決,分別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對上述被告人判處有期徒刑6年至3年。 南開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曹承明、郝年香二人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案。被告人曹承明,男,53歲,天津市人,捕前系某省駐津辦事處會計。被告人郝年香,女,53歲,天津市人,捕前系天津市某廠退休工人。曹承明、郝年香于2000年9月28日向原"法輪功"輔導站站點負責人鄧某某等三人(另案處理)傳播"法輪功"邪教宣傳品,曹承明提出進京"正法",郝年香提議制作橫標。同年9月30日晨,郝年香書寫"法輪功不是邪教"橫標一幅,曹承明攜帶該橫標并出資購買了火車票,與鄧某某三人于當日赴北京。2000年10月1日9時許,在天安門廣場郝年香提議并與上述四人打出橫標。南開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曹承明、郝年香在國家明令取締"法輪功"邪教組織,并禁止從事"法輪功"邪教活動后,仍繼續(xù)從事邪教活動,串聯(lián)多人修煉"法輪功"并進京"正法",在天安門廣場打出邪教條幅,破壞國家的法律秩序,抗拒國家對"法輪功"邪教組織的取締,破壞國家法律的實施。上述二人的行為均已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其中被告人曹承明犯罪情節(jié)嚴重,依法判處有期徒刑6年;郝年香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次之,依法判處有期徒刑4年。 東麗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楊翠蘭、孫樹桓二人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案。被告人楊翠蘭,女,42歲,天津市人,捕前系天津市東麗區(qū)某單位職工。被告人孫樹桓,男,62歲,天津市人,捕前系天津某廠退休工人。法院經審理查明,楊翠蘭于2000年10月3日晚7時許,到東麗區(qū)泰安里散發(fā)"法輪功"邪教宣傳品40余份。孫樹桓到東麗區(qū)齊河里散發(fā)"法輪功"邪教宣傳品10余份。同年10月上旬,楊翠蘭、孫樹桓復制"法輪功"邪教磁帶100余盤,分發(fā)給他人。10月下旬,楊翠蘭出資5000元兩次參與復制"法輪功"邪教宣傳品10000余份,并與孫樹桓等人散發(fā)。2000年10月28日下午3時許,孫樹桓將楊翠蘭交給的100余份"法輪功"邪教宣傳品分發(fā)給他人。當晚7時許,孫樹桓伙同他人在東麗區(qū)新立村、四合莊、馴海路等地散發(fā)、張貼"法輪功"邪教宣傳品100余份。10月30日,楊翠蘭、孫樹桓被查獲歸案,公安機關收繳"法輪功"邪教傳單41張、書籍11本、錄音帶62盤、錄像帶6盤。東麗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楊翠蘭、孫樹桓以宣揚"法輪功"邪教為目的,在國家明令取締"法輪功"邪教組織,并禁止從事"法輪功"邪教活動后,仍繼續(xù)從事邪教活動,非法大量印制、散發(fā)"法輪功"邪教內容的宣傳品,抗拒國家對"法輪功"邪教組織的取締,破壞國家法律的實施,均構成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其中被告人楊翠蘭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依法判處有期徒刑6年;被告人孫樹桓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3年。(據(jù)《天津日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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