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1月6日電 香港特區(qū)立法會今天通過了《2001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規(guī)定派駐香港工作的內地公職人員所持的證件如注明該人員受委派以公職身份在香港工作,則其在居港期間不得被視為通常居于香港。這一條例草案通過后,這些國家公職人員,即使獲委派連續(xù)在港工作7年或以上,亦不能按《入境條例》附表1第2(b)段取得香港特區(qū)居留權。
特區(qū)政府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在立法會上表示,《2001年入境(修訂)條例草案》,目的是在現(xiàn)行的《入境條例》第2(4)條內,加入一項新的條款,規(guī)定派駐香港工作的內地公職人員所持的證件如注明該人員受委派以公職身份在香港工作,則其在居港期間不得被視為通常居于香港。
葉劉淑儀指出,第2(4)條自《入境條例》于1971年10月制訂至今期間不時作出修訂,用以界定某類別人士在港逗留期間,不得被視為通常居住香港,其中包括領館人員、香港駐軍成員等。
她說,內地公職人員和香港駐軍一樣,是因公獲調派到香港工作的。按照中央人民政府的政策,這些人員在香港工作任期屆滿后,必須返回內地,內地有關部門表示無意讓內地公職人員根據《基本法》第22條第4款來港定居。因此,這類人士不應成為香港永久人口的一部份,故有必要把他們納入第2(4)條的規(guī)管范圍內。她表示,律政司司長已清楚表明條例草案絕對符合《基本法》的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