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12月16日電 坐臺小姐陳某為了讓姘居的“男友”離婚而達到與其長期共同生活的目的,竟將“男友”8歲的女兒誘騙到自己的老家貴州。據(jù)滇池晨報報道,日前,她被法院以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
2000年12月13日,家住云南安寧市的金某做好午飯后等女兒小玉(化名)回家,可女兒卻遲遲不歸,他急匆匆趕到女兒就讀的學校,但學校里根本不見女兒的蹤影。隨后,他又連續(xù)去了幾個女兒同學的家,但都說小玉沒有來過。
其中一名同學告訴金某,放學時她看到一個鼻子上有疤的女人將小玉帶走了,頓時,金某心中掠過一絲不祥的感覺,女兒的老師也證實當日上午10時許確有這么一個女人到過學校要接小玉回家,但老師因從未見過這個女人,就沒讓她接走孩子,可能是放午學后帶走的。
金某聞言不禁大叫一聲:“是我害了孩子,也不知小玉現(xiàn)在怎么樣!闭f完便匆匆趕到公安機關報案。警方根據(jù)金某提供的線索于同年12月15日在貴州將小玉解救,并抓獲了與金姘居的陳某。
原來,有一次金某去歌舞廳時認識了坐臺小姐陳,兩人在一夜歌舞后感情迅速升溫,很快就姘居在一起。一段時間后陳想和金某結婚,在得知金早已結婚并有一女兒后,陳便多次催促金某與其妻離婚,但每次詢問都讓陳失望,時間一長,陳再也沉不住氣了,她打算逼迫金某盡快行動,想來想去她決定鋌而走險,將目標瞄準了金某的女兒,于是將金的女兒騙到了老家貴州。
在法庭審理中,陳的辯護人認為:陳的行為雖已構成拐騙兒童罪,但其目的是因為與被拐兒童的父親有感情糾紛且小玉在脫離監(jiān)護期間受到陳的很好照顧,其性質并非等同其他的拐騙兒童情況。況且,陳被抓獲后坦白交待,認罪態(tài)度好,應當具有從輕情節(jié)。(柏立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