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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近日從有關方面獨家獲悉,從7月1日起,廣東省江門市將在全省率先推行“廉政公積金”制度。日前,《江門市市直廉政公積金試行辦法》印發(fā),明確了廉政公積金的繳存、支付、法則、管理等內(nèi)容。據(jù)相關負責人透露,目前江門市直單位符合參與管理條件的公務員4600多人,按照繳存規(guī)定,每年財政支出預算近2000萬元(6月29日《南方日報》)。
社會上對“廉政公積金”制度的爭議之聲一直沒有間斷過,盡管“我國部分地區(qū)嘗試廉政保證金制度”在2003年被《檢察日報》評為2003年中國十大廉政新聞之一,在2004年,廉政保證金制度被網(wǎng)易今語絲評為公務員改革十大熱點問題之一,也沒有讓爭議停歇。對江門“廉政公積金”制度的審視同樣離不開這一背景。
就筆者的觀點,“廉政公積金”存在著制度前提預設的錯位陷阱,并且無法擺脫“自我獎勵”的非議。本質上,廉政金是一種信用工具,是公職人員個人對其終身職業(yè)生涯的廉潔擔保。但是,就我國現(xiàn)實來說,廉潔是對一個公務員的最起碼要求和最低層次的期待,而這種最低要求也要用納稅人支付另外的費用來實現(xiàn)時,不就意味著錯位嗎?正如不少人指出的那樣,為了保證公民守法,是不是也應該設立一個守法保證金呢?
更進一步說,這是一種權力贖買的邏輯,甚至在無形中告訴我們,腐敗是必然和應該的,誰讓我們沒有廉政金呢?因此,從深層次上來說,廉政金有著難以自圓其說的邏輯缺陷。
從“目前江門市直單位符合參與管理條件的公務員4600多人,按照繳存規(guī)定,每年財政支出預算近2000萬元”來說,既涉及到了為公務員增加福利待遇的爭議,又有著如何規(guī)范納稅人錢財使用的詬病。道理很簡單,法律意義上的保證金理應是公務員個人的財產(chǎn),只有用自己的財產(chǎn)才可能為自己的行為作保證,用納稅人的財產(chǎn)來為公務員的行為作保證,是一種南轅北轍,恐怕也很難發(fā)揮保證的效力。
更何況,“廉政公積金”制度是先天不足和后天缺陷同時并存的的制度怪胎。所謂先天不足是合法性和合理性存在問題,后天缺陷則是說意義有限,很可能強化了自我獎勵怪圈和浪費了納稅人錢財。實踐表明,不少地方實施的廉政保證金制度對遏制腐敗的作用是很小的。
人們一般把廉政金與新加坡的公積金制度相比較,其實,二者的前提和指向有著明顯差異。新加坡公務員公積金中自己交的部分是他為自己退休后的養(yǎng)老、醫(yī)療保障預留一筆資金,公積金中政府為公務員交的部分是政府把公務員退休養(yǎng)老金預先存放到公務員的公積金賬戶上,公務員退休后沒有另外的養(yǎng)老金。所以,從經(jīng)濟學上講,這是公務員為其廉潔而付出的抵押金。但是,在我們這里,廉政金中,政府財政出的部分,實際上意味著是對公務員廉潔的獎勵金。一個抵押,一個獎勵,明白了這點,就知道我國的廉政金何以身陷爭議的旋渦了。
進一步的觀察可知,當前廉政保證金制度的實施范圍大多集中在一些富裕地區(qū),或擁有執(zhí)法權、審批權而被社會公認為有錢有勢的強勢部門,而那些經(jīng)濟落后地區(qū)和被視為清水衙門的部門則鮮有所聞。這對江門來說也不例外。因此,江門的廉政金制度必須接受合理性和合法性的考量。也就是說,只有在厘清廉政金的制度前提預設迷失和消除廉政金的先天不足以及后天缺陷的基礎上,廉政金制度才能成為一個好制度,而不是半路夭折或爭議不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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