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李俠報道 為進一步規(guī)范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行為,確保相關業(yè)務順利進行,日前,滬深證交所根據證監(jiān)會《關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的補充規(guī)定》分別發(fā)布了《上市公司以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回購股份業(yè)務指引》。根據《指引》,上市公司董事會在作出回購決議并向交易所提交相關材料時,需同時將能夠在本次回購股份預案公告前能直接或間接獲取該內幕交易信息的知情人名單報送交易所備案。
《指引》對知情人范圍進行了確定,主要包括四類人員:一是《證券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guī)定的內幕信息知情人;二是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單位及其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三是為本次回購股份方案提供服務以及參與本次回購股份方案的咨詢、制定、論證等各環(huán)節(jié)的相關單位(如有)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和經辦人;四是前述3項規(guī)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前述所稱單位,是指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組織,包括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社會團體等。
《指引》明確規(guī)定,前述內幕信息知情人在回購股份方案公開前,不得泄露該信息,不得買賣該公司證券或建議他人買賣該公司證券。交易所將對上市公司通過回購股份專用賬戶進行回購股份的交易行為及相關內幕知情人買賣該公司股票的交易行為實行實時監(jiān)察,以防止內幕交易和其他不公平交易行為的發(fā)生。
《指引》規(guī)定,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對回購股份作出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就回購股份作出的決議,應當包括下列事項:回購股份的價格區(qū)間;擬回購股份的種類、數量和比例;擬用于回購的資金總額以及資金來源;回購股份的實施期限(自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回購股份方案不超過一年);決議的有效期;對董事會辦理本次回購股份事宜的具體授權;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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