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昨日公布《關于審理洗錢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當前《刑法》規(guī)定的四種洗錢行為之外,《解釋》明確六種通過非金融機構的洗錢行為也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其中包括通過與商場、飯店、娛樂場所等現(xiàn)金密集型場所的經營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協(xié)助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為。
《反恐怖法》醞釀制訂
根據(jù)《解釋》,資助恐怖活動罪的成立不以被資助的人具體實施恐怖活動為條件,預謀實施、準備實施和實際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也屬于刑法規(guī)定的“實施恐怖活動的個人”。最高院負責人稱,司法解釋在制定時曾考慮對恐怖活動、恐怖組織作出定義,但最終并未成形,一方面是其定義即使在國際社會中也存在很大爭議,另外一方面也是因為全國人大正在醞釀制訂《反恐怖法》。
上游犯罪未判也可認定
洗錢犯罪主要服務于毒品、走私、恐怖活動、貪污受賄等上游犯罪,但上游犯罪與洗錢犯罪的偵查、審查起訴以及審判活動很難做到同步進行。
有三種情形均不影響洗錢犯罪的審判和認定:上游犯罪尚未依法裁判,但查證屬實的;上游犯罪事實可以確認,因行為人死亡等原因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上游犯罪事實可以確認,依法以其他罪名定罪處罰的。
- 6種洗錢行為
1 通過典當、租賃、買賣、投資等方式,協(xié)助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2 通過與商場、飯店、娛樂場所等現(xiàn)金密集型場所的經營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協(xié)助轉移、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3 通過虛構交易、虛設債權債務、虛假擔保、虛報收入等方式,協(xié)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轉換為“合法”財物的;
4 通過買賣彩票、獎券等方式,協(xié)助轉換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5 通過賭博方式,協(xié)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轉換為賭博收益的;
6 協(xié)助將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攜帶、運輸或者郵寄出入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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