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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廣州市地稅局獲悉,從2008年1月1日起,廣州市實行新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率標準,房地產開發(fā)項目土地增值稅預征率調整為:普通住宅1%;其他商品房2%;經濟適用住房(含解困房)和限價商品住宅不實行預征。
據(jù)廣州市地稅局介紹,廣州現(xiàn)行的土地增值稅預征率是在2004年制定的。廣州市地稅局表示,在本次土地增值稅預征率的調整中,對普通住宅和其他商品房實行不同的預征率,是由于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開發(fā)項目中同時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應分別計算增值額。但是,經濟適用住房(含解困房)和限價商品住宅是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因此對經濟適用住房(含解困房)和限價商品住宅不實行預征。
此外,廣州市地稅局還表示,到目前為止,很多早期開發(fā)的房地產項目已符合土地增值稅清算條件,進入清算期。所以,除了預征率進行調整外,廣州市將進一步加強對房地產開發(fā)項目的清算管理。(記者陳先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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