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1980年11月20日,北京。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開庭,公開審判江青反革命集團。 中新社發(fā) 呂相友 攝
資料圖:1976年10月6日晚,中共中央政治局執(zhí)行黨和人民的意志,毅然粉碎“四人幫”反革命集團,終于結(jié)束了“文化大革命”的內(nèi)亂。圖為首都百萬軍民在天安門廣場慶祝這一歷史性勝利。 中新社發(fā) 中新社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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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1980年11月20日,北京。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開庭,公開審判江青反革命集團。 中新社發(fā) 呂相友 攝
資料圖:1976年10月6日晚,中共中央政治局執(zhí)行黨和人民的意志,毅然粉碎“四人幫”反革命集團,終于結(jié)束了“文化大革命”的內(nèi)亂。圖為首都百萬軍民在天安門廣場慶祝這一歷史性勝利。 中新社發(fā) 中新社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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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的“上海第一案”——市一中院民四庭庭長王犁披露徐景賢王秀珍案細節(jié)
1982年夏天,江青反革命集團上海骨干分子原市委書記徐景賢、王秀珍的“上海第一案”公開審判,一時間成為人們奔走相告、街談巷議的大事。
如今是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長的王犁,當(dāng)時擔(dān)任該案書記員,他依然記得此案的幾乎每個細節(jié),依然珍藏著當(dāng)年記錄案件審理過程的工作筆記。
當(dāng)之無愧“上海第一案”
“建國以來,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僅有1982年夏天那次審判江青反革命集團上海骨干分子原市委書記徐景賢、王秀珍案。時至今天,上海也沒有出現(xiàn)其它由高院審理的一審案件。而且,十年動亂對社會秩序造成巨大破壞,群眾對懲處反革命集團呼聲高漲,將此案稱為‘上海第一案’當(dāng)之無愧!蓖趵绫硎,自己作為(82)滬高刑字第1號徐景賢案件的書記員,有幸見證了這一段歷史。
1979年8月20日,王犁被組織上選派參加江青反革命集團上海骨干分子審判的準備工作,1980年11月,他被確定擔(dān)任徐景賢案的書記員。因“四人幫”在上海的三駕馬車“馬、徐、王”中的馬天水患反應(yīng)性精神病,公安機關(guān)決定中止審理,因此,徐景賢實際上已成了江青反革命集團上海骨干分子中的第一被告。
徐景賢從1966年12月受張春橋指使直接策劃、親自參與奪取上海市黨政領(lǐng)導(dǎo)權(quán)開始,到1976年10月和王秀珍在上海策動武裝叛亂。而且他喜歡到處批一批,到處圈一圈,整整十年,上海所有的重大事件都與徐景賢有關(guān)。
正如該案判決書最終確認:“他們的犯罪活動長達十年之久,使我國人民民主專政制度和社會主義的社會秩序受到嚴重危害,使上海的經(jīng)濟建設(shè)和其他各項事業(yè)遭到嚴重破壞,給全市人民帶來了深重的災(zāi)難,而且禍延全國!
知名人士參與審判
正是因為他們行為禍國殃民、影響巨大,審判“四人幫”江青反革命集團上海骨干分子,必須慎之又慎。1982年6月,上海高院黨組決定,由原上海中級人民法院刑一庭庭長張增祥擔(dān)任審判長,高院法官李海慶、李志輝任審判員,會同市委選派的4位知名社會人士,即時任市教育局副局長的翁曙冠、上海京劇院三團團長的馬科、上海曙光醫(yī)院院長李家耿和中科院上海生化所研究員張友端組成7人的刑事審判庭,知名人士中包括民主黨派人士,也包括劍橋博士,是社會各階層人民的代表,集中體現(xiàn)出“上海第一案”人民審判的特征。
6月26日,上海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徐景賢積極參與江青反革命集團推翻人民民主專政政權(quán)案”向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6月29日上午9時30分,我和同事前往上海市第一看守所,將起訴書副本送達給徐景賢。徐當(dāng)即寫了‘要求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我委托律師在審理我的案件的過程中進行辯護,我愿意如實交代自己的案件’的書面委托書!
7月1日,市律師協(xié)會指定上海市第一法律顧問處李樹棠、莊胤森律師為徐景賢的辯護人。
5次開庭上百份證據(jù)
1982年7月13日下午2時30分,在被改成審判法庭的本市虹橋路1665號上海警備區(qū)招待所大禮堂內(nèi),隨著審判長張增祥一聲“傳被告人徐景賢到庭”,開庭審理徐景賢案件拉開序幕!
由于檢察機關(guān)指控徐景賢涉及的犯罪時間長、罪行多、范圍廣,法庭又分別于7月15日上午,7月16日下午,7月17日下午和7月20日上午連續(xù)開了4次庭。其中前4次開庭主要進行法庭調(diào)查,最后一次開庭則展開法庭辯論和最后陳述。
在事實調(diào)查階段中,法庭共宣讀了證人證言65份,出示了書證43份、物證10份,并傳喚了張家龍、盛龍濤、沈刻丁3名證人到庭作證。
為了準確無誤地將整個庭審過程記錄下來,整個庭審過程全部進行了錄音。“當(dāng)時還沒有先進的計算機技術(shù),無法像在庭審后馬上打印出庭審記錄交由當(dāng)事人過目簽字。于是,在庭后,我根據(jù)徐景賢在法庭上的供述夜以繼日地整理庭審筆錄,反復(fù)核對,一字不差,確保在下一次開庭前把前一次開庭的記錄交徐景賢閱讀,由其確認無誤后簽字!
在最后陳述階段,徐景賢發(fā)表了近半個小時的發(fā)言,對自己10年來,為了巴結(jié)攀附“四人幫”反革命集團,一步步走上犯罪道路的行徑十分后悔。
同年8月21日上午9時,法庭對徐景賢案件進行公開宣判。判決書確認,徐景賢犯有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罪,陰謀顛覆政府罪,策動武裝叛亂罪,反革命宣傳煽動罪和誣告陷害罪5項罪名。鑒于徐景賢在整個庭審過程中能認罪,為體現(xiàn)我國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特在判決書中認定“徐景賢尚能坦白交代策動武裝叛亂罪行和在庭審中尚能認罪”,依法判處其有期徒刑18年,剝奪政治權(quán)利4年。
“一審宣判后,在法庭旁的一間房間內(nèi),我把判決書交徐景賢當(dāng)場簽收,徐表示:‘我完全認罪服法,不要求上訴。’”王犁回憶。
記者手記:
上海第一案,不僅因起審判的人物、事件之重要在人們心中留下了不可磨滅的記憶。在對王犁的采訪過程中,記者感受到,在當(dāng)時特定的年代,特定的歷史時期,這起“第一案”的審理在十年浩劫后,對百廢待興的中國司法制度起到了重要的標桿作用。
在文革中,欲加之罪何患無詞?整人抓人何需有法?一些造反分子的瘋狂行為可謂到了無法無天的地步。文革結(jié)束后,建立公平公正的司法秩序正是國家社會恢復(fù)正常秩序的基本前提。1979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我國刑事訴訟法,確立了刑事審判的基本原則和程序。在“上海第一案”中,嚴格遵從了刑法的規(guī)定,不但要保證實體公正,也要實現(xiàn)程序公正。
在此案審理中,即使是罪大惡極的犯罪嫌疑人,也充分保證其回避權(quán)、辯護權(quán)、上訴權(quán),在審理過程中嚴格按照舉證、認證、質(zhì)證的程序,并公開宣讀所有定罪證據(jù)等,體現(xiàn)出司法的公開、公正、透明,對后來的司法實踐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記者 宋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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