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變法中的青苗法常為人所攻擊的一點是收取利息。雖然官方規(guī)定的利率是半年20%,但是地方官員們卻常常私自提高利息到30%甚至更多。陜西農(nóng)民向官家借陳米一石,至還的時候是新的好小麥一石八斗七升五合,“所取利近一倍”。有的記載甚至說實際利率有達到原先設定的35倍的,比高利貸還要高許多。若光是私自提高利率倒也罷了,農(nóng)民如果嫌利息太高,不要借就是了,多一個可能的借款來源總不是壞事。要命的是,地方官不僅僅擅自提高利率,而且還“抑配”,也就是強行攤派,逼迫百姓借錢。為了保證青苗錢的可回收性,新法原本規(guī)定“五戶以上為一!,商量好要借多少錢,大家互相擔保。而到了執(zhí)行過程中,就變成了官府強令富戶為各等級貧戶提供擔保,并向各等級民戶攤派青苗錢。收錢時若貧戶無力償還就向富戶索取,最終導致所有的百姓都困苦不堪。平時農(nóng)民對這種攤派還能勉強支撐,一旦遇到災荒,就再也維持不下去了,紛紛破產(chǎn)。而官府卻依然毫不容情的追逼,受災農(nóng)戶傾家蕩產(chǎn),賣兒賣女賣妻子的情況層出不窮。
好端端的新法,為什么一執(zhí)行就走了樣?朝廷三令五申不得抑配,百姓“愿取則與之,不愿不強也”,利息一律只取二分,為什么地方官員們卻置若罔聞?王安石在鄞縣做官時曾經(jīng)做過類似青苗法的試驗,“貸谷于民,立息以償”,效果很好,為什么推廣到全國就出了大問題呢?其實道理也不難理解。宋神宗和王安石想要的是新法的成功、國家的富強和百姓的安康,但許許多多的官員們要的卻是自己的升官發(fā)財。為了讓這些官員努力的推行新法,王安石必須給他們些甜頭嘗嘗。反對新法的一個個被謫貶出京,而對新法表現(xiàn)積極的官員則紛紛得到加官進爵的獎賞。
這個想法原是不錯的,要人干活自然需要給些激勵,人家才會干得起勁。然而,對政府官員進行激勵卻必須慎之又慎。因為政府官員要擔負的職責很多,有不少都是難以直接度量的“軟”項目,如果只對其中容易度量的某一項或者某幾項進行激勵的話,那么官員們必然會將全部精力都放在這幾項上,而忽視其他沒有激勵或是激勵較弱的職責。特別是在官員們擁有巨大的權力,而對這些權力的監(jiān)督又很有限的情況下,他們甚至有可能會以在其他方面瀆職為代價來追求在受激勵的職責上的高業(yè)績表現(xiàn)。地方官的職責自然是既包括了保障人民安居樂業(yè),又包括推行青苗法的。但如果王安石只對推行青苗法進行激勵,而不對或是無法對保障人民安居樂業(yè)進行激勵的話,官員們必然會只顧青苗法的推行而無視百姓的死活。即使是對推行青苗法而言,也包含著許多小的職責,包括嚴格執(zhí)行不抑配不加息的規(guī)定,也包括盡量多的發(fā)放青苗錢、到期收回本息。規(guī)定執(zhí)行的究竟怎么樣是很難度量,也很難激勵的,王安石所能夠看得到的,常常只有青苗錢發(fā)放了多少,收回了多少,賺了多少利錢的數(shù)字。那么他也只能以這些數(shù)字為根據(jù)來進行激勵。在這樣的激勵下,如果官員們?nèi)狈σ稽c監(jiān)督和良知,就會擅自違反規(guī)定,不顧老百姓的死活去抑配、加息,以求得一個好的數(shù)字和隨之而來的升官發(fā)財。這樣一來,數(shù)字上固然很好看——熙寧六年的青苗利息已經(jīng)高達292萬貫,這是多么偉大的成就!但其代價卻是百姓們對新法的怨聲載道,長此以往必然會最終毀掉新法的前程!王安石在鄞縣試行青苗法時,一切都是親歷親為,不存在代理和激勵的問題,自然容易成功。一旦將新法推廣到全國,王安石就不能再事必躬親,而必須依賴地方官員代理。老革命遇到了激勵這個新問題,一旦處理不好,就非出簍子不可。
王安石片面的對官員們進行激勵,大行順新法者升、逆新法者黜的政策是很不明智的。不少投機逢迎的小人靠著瞞上欺下、魚肉百姓而被當作新法的支持者提拔了上來,這給許多人造成了新黨多是奸臣的印象,從而對新法本身也產(chǎn)生了懷疑。一個良好的監(jiān)督機制可以部分地緩解這些問題,在監(jiān)督環(huán)境下,官員們畢竟不敢胡作非為得太過明目張膽。但這種緩解只是一定程度上的,因為官員們總還是可以在那些不太明顯、不大容易為局外人所看得清的地方做手腳。而在王安石變法的特殊環(huán)境下,那些敢于說真話、指出新法在執(zhí)行中出現(xiàn)的弊端的人常常與守舊派混在一起,難以區(qū)分。尤其是他們也經(jīng)常使用“朝廷不應言利”之類的陳腐觀點來攻擊新法的弊端。王安石也并沒有仔細去區(qū)分這些官員與真正的守舊派,而是把這些人統(tǒng)統(tǒng)當成舊黨,一并打擊下去,這就使得在封建制度下本來就很不完善的監(jiān)督機制更加不起作用了。監(jiān)督既然無法解決問題,就只能改變激勵了。與王安石原本的做法相比,較好一點的辦法是不要給以太多的激勵。在有著守舊傾向的中國傳統(tǒng)社會中,這樣的做法可能會讓新法的推行受到更多的阻力,但是,這樣至少不會引起對新法的誤用和濫用,不會提拔起一批投機小人。諸多地方官員中,總會有些思想開放,愿意推行新法的,如果他們的實踐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也會對其他地區(qū)有所影響,久而久之未必不能有所成就。最好的方法是將推行青苗法的機構從政府中獨立出來,變成類似現(xiàn)代的國有銀行或信用社的性質,并給以適當?shù)募。這些機構的權力和職責僅限于推行青苗法,對他們進行激勵決不會引起抑配的問題,因為他們根本沒有這樣的權力。他們也許會私自改變利率,但若是利率太高的話只會趕走客戶,反而不利于收到更多的利錢,因此比高利貸還高的利息是絕不會有的,利率只會維持在一個比較合理的水平上。如果守舊勢力不算太強,青苗法的推行也不需要官員們特別全身心的投入的話,那么取消激勵的方法也許可以最終奏效,但若是不進行激勵青苗法就無法推行,那么最后一個安排將是唯一可行的方案。
這就是說,特定的社會經(jīng)濟領域是不能由政府來主導的,至少是不能由綜合性的政府部門來主導。也許可以通過設立專門的政府部門來進行專案處理,但這個時候這一部門實際上已經(jīng)是一個獨立于其他政府組織的機構了。對于一向堅持政府主導的中國傳統(tǒng)社會來說,要由獨立于政府的力量來推動社會前進的觀念恐怕是太過前衛(wèi)了,激進如王安石只怕也未必能夠接受。要政府來做不能由政府做的事情,也許這才是王安石變法失敗的真正根本原因吧。
王安石變法雖然發(fā)生在近千年以前,但是其經(jīng)驗教訓對我們今天依然是很有借鑒價值的。對政府進行不當激勵的情況在今天依然存在,過度投資、濫設開發(fā)區(qū)、大搞形象工程、任意推出優(yōu)惠政策等與科學發(fā)展觀相悖的不合理現(xiàn)象,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對GDP、招商引資金額等指標進行片面激勵的結果。在地方政府權力過大而監(jiān)督機制又很薄弱的情況下,片面激勵帶來的危害尤其嚴重。要解決這些問題,一個方法是修改對干部的考評方法,以全面發(fā)展的目標來代替對特定指標的片面強調(diào)。另一方面,對于沒有足夠的激勵就不行的地方,在可能的情況下,應當讓政府退出,只扮演裁判員,而由獨立并得到適當激勵的機構或人員來擔任運動員的角色。
(作者: 張劍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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