魯迅之子周海嬰:魯迅和周建人重婚了嗎?——中新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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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魯迅之子周海嬰:魯迅和周建人重婚了嗎?
2009年06月25日 13:42 來源:新民周刊 發(fā)表評論  【字體:↑大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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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魯迅和周建人重婚了嗎?

  現(xiàn)在一些人看歷史不從社會環(huán)境出發(fā),抽象地議論復雜的人與事,那其實也是非歷史主義的態(tài)度。

  撰稿·周海嬰

  最近讀到奇文一篇——《魯迅與許廣平的事實重婚》(作者張耀杰),因此文涉及到我的父親、我的三叔以及拙作《魯迅與我七十年》,文章并以“不人道、不文明”為結語……為了不使“謬種流傳”,我不得不說幾句了。免得到了我“百年之后”,或有讀過此文而又被誤導的讀者受眾責怪我:“當時為什么不……”如何如何?!

  新中國成立伊始,我的母親——許廣平(景宋)先生——便抱定宗旨:盡可能地把有關魯迅的資料供奉社會去研究、學習、繼承;并婉言辭任一切有關魯迅的博物館、紀念館類的職務。我則由于所學專業(yè)和年齡的緣故,也不涉足“魯迅研究”。數(shù)十年來,經過專家們的努力和探索,魯研篇目浩如煙海,博大精深,振奮著民族精神,令我感佩之至。

  然而,不和諧的音調也時不時地冒出來,《魯迅與許廣平的事實重婚》即是一例。

  魯迅(本名周樹人)和周建人兄弟二人,都是在事實婚姻不存在多年之后,重組新的家庭,這是眾所周知的,本無隱秘。讀過俞芳先生回憶錄和諸多有關史料的讀者、研究者,更能明晰周建人是如何遭受威逼而被迫離開八道灣住家;三兄弟共有房產及供養(yǎng)生母的協(xié)議;以及魯迅和朱安的“婚姻”是如何制造出來的……

  我依然不敢妄認自己為魯迅研究方面的“行家”,但,家里的事,總不會比外人知道得少。

  目前,征得三叔周建人之女周蕖、顧明遠夫婦的同意,將當年北京市人民法院民事判決和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維持北京市人民法院的原判決”的全部文字錄印公布,以正視聽。全文如下:

  北京市人民法院民事判決一九五一年民判字第六五三號原告:周芳子(即羽太芳子),女,五十七歲,日本人,現(xiàn)住北京市新街口八道灣十一號,未到庭。

  應代理人:周豐二(原告之子),男三十三歲,浙江紹興人,中法大學畢業(yè),現(xiàn)在中央人民政府貿易部經濟計劃司工作,住同前。

  被告:周建人,男,六十四歲,浙江紹興人,現(xiàn)任浙江省人民政府副主席,中央人民政府出版總署副署長,住本市東總布胡同弘通觀二號。

  右當事人因一九五一年三月八日民字第六五三號離婚一案,起訴到院,經本院審理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一、確認原告與被告之婚姻關系自一九三七年一月起消滅。

  二、原告請求被告讓與房屋等主訴均駁回。

  三、被告與周豐二終止父子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事實被告周建人與周樹人、周作人系同胞兄弟,一九九年周作人與周信子(日本人)結婚;一九一二年秋周信子將其妹周芳子(即原告)由日本招來中國住于浙江紹興被告家中,后因周信子與周樹人說合,由被告之母主持,于一九一四年原告與被告結婚;婚后以言語隔閡,感情不夠融洽。一九一九年周樹人周作人因均在北京,遂將原籍房產出賣,購置北京新街口八道灣十一號房一所,隨后原被告亦來北京住于該所房內。此時雙方感情已日趨惡化被告感到不堪同居;乃于一九二五年去上海商務印書館任編輯工作此后雙方迄未同居。惟被告在生活上供給原告母子等(時原先已有女鞠子及子豐二、豐三---已故)三十元至五十元的生活費。旋被告在上海又與王蘊如結婚。

  一九三七年一月,被告為母慶壽,攜王蘊如自滬來京,先去周樹人家(宮門口西三條二十一號),后到八道灣十一號看視其母,原告得悉,找與被告口角,事后次子豐二聞知即向被告理論爭吵,并以短刀威脅,經人攔阻,被告乃就居周樹人家,次日返滬。自此原被告間,不但愈不相容,即被告與周作人間,亦相恨甚深;被告此后除對其女鞠子有時加以經濟上的補助外,對原告及關系人在經濟上均斷絕供給!捌咂摺笔伦兒螅湛芮终急本,被告懼受原告等假藉日寇勢力對之加以迫害,母死(一九四三年)亦不敢歸視。原告及女鞠子、子豐二在京依附周作人夫婦共同生活。

  周作人于一九三九年曾任北京大學文學院長,一九四二年任日偽教育總署督辦,充當漢奸,而鞠子曾隨周作人赴日本東京,豐二曾身偽聯(lián)銀總行金融科任偽職,被告因與原告等意志不同,此后對鞠子的一些補助亦予斷絕,從此雙方音信不通,北京解放后,被告來京工作,雖豐二約被告談話,而被告則嚴予拒絕。

  當一九四九年四、五月間,被告兄弟三人所共有之北京新街口八道灣十一號房屋,除周作人的三分之一因漢奸案被人民政府沒收外,其余周樹人及被告周建人各自所有之三分之二均經被告周建人與周樹人夫人捐獻人民政府,因之原告起訴,提出與被告離婚,要求被告幫助醫(yī)藥費,并對被告的捐獻房屋提出異議,應屬雙方夫妻共同財產,被告單獨捐獻不能同意,請求被告讓與該房三分之一財產。

  被告以與原告感情不合、意志不同,婚姻關系早已消滅,故捐獻之財產不能認為共同財產。并以自己亦已年老,根據(jù)收入情況,無力幫助原告醫(yī)藥費用,并對原告母子等過去所為,深感憤慨,要求與子豐二脫離父子關系。

  本案原告因病未能出席,由其子豐二代理。

  理由查雙方婚后感情日漸不洽,自一九二五年被告以與原告不甚同居,去上海后迄今已二十五年并未與其共同生活。一九三七年一月一日被告因母親壽辰來京,雙方竟而口角爭吵,豐二更持刀威脅,擬對被告加以迫害蠻橫無理,雙方關系遂至斷絕。“七七”事變后,日寇侵占北京,原告母子等生活依附周逆作人,叛國投敵,鞠子更于一九四年隨周逆作人奔赴日本東京,豐二自中法大學畢業(yè),即在偽聯(lián)銀總行服務,為敵效勞。被告始終堅持了革命的人民立場,保衛(wèi)祖國,保衛(wèi)和平,進行反侵略的斗爭,而與依附周逆作人的周芳子及叛變祖國的豐二和鞠子斷絕關系,實屬正當。且在日偽及蔣匪統(tǒng)治時期,所有革命人士隨時隨地都遭受反動政府之迫害,因此,如強調被告當時未在日偽及蔣匪統(tǒng)治時期的偽法院辦理正式離婚手續(xù),不認為夫妻關系仍然存在,顯有未當,本案原告與被告之婚姻關系,實際上既已不存在,現(xiàn)原告請求與被告離婚,即屬無據(jù)。應予確認定為主文第一項之判決。

  查雙方夫妻關系,既自一九三七年一月起即不存在,應確認雙方夫妻關系從一九三七年一月起即行消滅,因此就被告一九四九年四、五月間已捐獻之坐落北京新街口八道灣十一號之三分之一房屋,即無夫妻共同關系可言,而被告之捐獻此房更無征得原告同意之必要,F(xiàn)原告仍據(jù)以請求被告讓與該項房屋三分之一,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至于原告所請被告幫助醫(yī)藥費一節(jié),根據(jù)上述理由,被告對原告現(xiàn)亦不復存在此項幫助之義務。故原告此項請求亦予一并駁回。

  關于被告與豐二脫離父子關系之請求,查父子關系乃系血親關系,自無消滅之可能,惟查周豐二于一九三七年一月曾對被告持刀威脅,意圖迫害,后則背叛祖國觍顏效勞于敵偽,現(xiàn)被告提出與之終止父子間的權利關系,所請并無不當。應予準許。

  基上論結,故判決如主文。

  一九五一年四月二十日如不服本判決,應予接到后之次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及副狀,由本院轉送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

  北京市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院長兼審判長 王斐然

  庭長 李葆真

  副庭長 來世昌

  代理審判員 宗寧

  助審員 方學康

  一九五一年五月日

  繕寫 劉時飛 校對 周淑蓁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

  一九五一年度民上(二)字笫一三二五號

  上訴人周芳子(即羽太芳子),女,五十五歲,日本人,現(xiàn)住北京市新街口八道灣十一號,未到庭。

  上訴人周豐二,男三十三歲,浙江紹興人住同

  被上訴人周建人,男六十四歲,浙江紹興人,住本市東總布胡同弘通觀二號。

  右列上訴人為訴請離婚及被訴中止父子權利義務關系一案,不服北京市人民法院一九五一年四月二十日的第一審判,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維持北京市人民法院的原判決

  理由

  本院就原卷所附材料加以分析,并向熟悉當事人家庭的情況的有關親友章廷謙、壽株鄰、周豐一作一系列的調查訪問及傳訊,了解本案全部情況,特作如下之論斷:

  查上訴人周芳子和被上訴人周建人系于一九一四年結婚,當時中國是個賣國政府統(tǒng)治的半封建的國家,深受日本帝國主義的侵略宰割。周芳子與其姊周信子(即周作人之妻)深受日本帝國主義思想的熏染,一貫歧視中國人民,以致在婚后,造成家庭中不調和的民族的和政治的斗爭。被上訴人是個具有民族氣節(jié)和革命意志的愛國民主人士,何甘忍受此種精神上的壓迫?乃于一九二五年前后,毅然離開家庭,赴上海商務印書館工作。嗣在上海另與王蘊如結婚,一方面表示對周芳子婚姻關系已經破裂,一方面仍供給他們生活費。一九三七年一月,被上訴人至北京為母祝壽,周芳子即與發(fā)生沖突,其子周豐二且公然拔刀威脅被上訴人,并打電話給日本領事館,欲對被上訴人加以危害。被上訴人于次日即行返滬。當時中國正值雙十二事件爆發(fā)之后,全國的抗日民族統(tǒng)一戰(zhàn)線已經形成,逐步地走向團結抗日的道路,國人抗日情緒至為高漲,被上訴人即與周芳子完全斷絕關系,抗日戰(zhàn)爭爆發(fā)后周作人在周信子與周芳子姊妹的影響之下,叛國投敵,作了漢奸。而被上訴人則發(fā)揚民族正氣,參加并堅持了反侵略的抗日斗爭,雙方已變?yōu)椴还泊魈斓拿褡鍞橙肆,在這樣的情況之下,豈能謂雙方的婚姻關系仍然存在?故原審判決確認雙方的婚姻關系自一九三七年一月起消滅,而駁回周芳子的離婚之訴,是完全正確的,合理的;橐鲫P系既早已消滅,以往一貫敵視中國人民利益的周芳子,自不得適用一九五一年五月一日所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來向被上訴人要求因婚姻關系而產生的任何權利。周芳子上訴把她以往一貫敵視中國人民的行為,曲解為被上訴人遺棄的結果,這是完全不符合事實的,應予駁回。

  至被上訴人訴請與周豐二終止父子關系一節(jié),本院鑒于周豐二一貫不認被上訴人為其生父,并曾于一九三七年一月,持刀威脅被上訴人,意圖迫害;以后并追隨周作人觍顏事敵的種種情形,應維持原審的判決,宣告終止被上訴人與周豐二間的父子權利義務關系。

  一九五一年七月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

  庭長 陸鴻儀

  副庭長 邢亦民

  笫二審判組組長 孫敬毅

  代理審判員 彭澤棠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一九五一年七月十二日

  學習書記員陳文浩(印)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法院印)

  (周海嬰年方八十于2009年元旦日夕陽西下時錄畢)

  末后,必須要說的是:

  當年,在日本求學的魯迅被母親“急召”返回紹興,即令“拜堂”與朱安成婚。魯迅不忍傷母親的心,無奈遵命。是夜,他在廳堂長坐一宿。翌晨,友人孫伏園來探望,只見“新郎官”前襟淚濕一片。魯迅并未和朱安同房,隔天后即返日本繼續(xù)求學。

  魯迅歸國后,曾規(guī)勸朱安識字、學文化……朱安拒絕了。

  此后,魯迅又征求過朱安;今后是回娘家呢,還是自謀出路?朱安明確回答:“陪娘娘(魯母)一輩子,自己的家,是決意不回去了!濒斞笐手彀,她與母親的生活費用,今后由自己承擔。1936年,魯迅去世后,仍由許廣平勉力承擔著。此時的八道灣三兄弟共有的房屋,則全部由周作人獨占了,對于母親的贍養(yǎng),他也一概不予理睬……

  既然魯迅與朱安就“關系”問題早已經“講清楚了”,況且在當時險惡的政治境況下,魯迅也不可能自投國民黨的法院去辦理與朱安的“正式”離婚手續(xù)……所以,直到去世,朱安從沒有對魯迅與許廣平的婚姻提出過異議。

  真難為了“事實重婚”的撰文者,雖迎合了“獵奇者”的口味,煞有介事聳人聽聞,卻連事實的來龍去脈都沒搞清楚,而且還以道學的口吻指陳舊事(八十五年前的民國時代)。五四新文化運動的先驅者,強調“人各有己,自他兩利”。魯迅在處理朱安的事情時就是本著這個原則。從那個時代過來的人,對此都深為理解與同情。在婦女沒有得到解放的年月,他們從良知與愛做到了“自他兩利”。現(xiàn)在一些人看歷史不從社會環(huán)境出發(fā),抽象地議論復雜的人與事,那其實也是非歷史主義的態(tài)度。

  魯迅與朱安,周建人與羽太芳子的離異,在不同的歷史境況下,都按照各自不同的情況進行了了斷。不服氣的,也得到了法律的答復:“維持北京市人民法院的原判決”。 

【編輯:張中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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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隸巴人的原貼:
我國實施高溫補貼政策已有年頭了,但是多地標準已數(shù)年未漲,高溫津貼落實遭遇尷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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