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音》雜志刊登了以畢淑敏名義發(fā)表的題為《畢淑敏母子環(huán)游世界114天:眺望更高遠的人生》文章,畢淑敏認為雜志社的行為侵犯了她的姓名權(quán)、肖像權(quán)、名譽權(quán),將《知音》雜志社告上法庭。10月29日下午,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審理了此案。畢淑敏本人未到庭,雙方均由代理人出庭應訴。
畢淑敏訴稱,《知音》雜志社假冒自己名義發(fā)表文章,且文風矯揉造作,多處嚴重的失實描述,并假借自己之口,負面評價自己的家人,使其正常生活受到嚴重影響!吨簟冯s志社作為一家發(fā)行量逾百萬級的出版單位,為迎合熱點話題,隨意杜撰和編造文章,其行為嚴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quán)益,請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權(quán)、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人民幣40萬元。另外原告還要求被告承擔其為證據(jù)保全支付的1000元公證費。
《知音》答辯稱,涉案文章并未侵犯原告的名譽權(quán),文章是根據(jù)原告的真實經(jīng)歷及從原告著作中進行摘編而成的“文摘稿”,并未進行杜撰、捏造。涉案文章也并非假冒原告名義的偽作,在文章撰寫過程中,雜志社曾與畢淑敏進行多次溝通、交流。在文章刊發(fā)之前,雖然沒有得到畢淑敏的回復確認,存在一定的工作失誤,但也不構(gòu)成嚴重的侵權(quán),并且文章整體基調(diào)積極向上,以褒揚為主,并未造成原告名譽的明顯受損。
在法庭辯論階段,原被告雙方進行了激烈地爭辯,并就文章中15處不實之處一一質(zhì)證。庭審中,畢淑敏兒子的同事出庭證明了原告兒子因為此篇文章的刊載在生活上所受的影響。
對于證人所作證言被告提出異議。其辯稱,證人所陳述內(nèi)容都是圍繞原告兒子進行的,與本案沒有關(guān)聯(lián)性,且所作證言多數(shù)是主觀臆斷,非客觀陳述。
法庭未當庭對此案作出判決。
作者: 韓蕾/ 文 李欽鵬/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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