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5日,雷鋒紀念日,也是“中國青年志愿者服務日”。一個日子,兩個名稱,在字面上昭示著雷鋒精神永遠煥發(fā)青春。在憤世嫉俗的人看來,這樣的昭示或許僅僅停留在字面。其實,不管現(xiàn)代人如何驕傲,如何善于遺忘,我們?nèi)匀槐仨毘姓J,雷鋒的精神遺產(chǎn)仍存活在人們心中,現(xiàn)時代道德共同體的構(gòu)建仍離不開雷鋒精神的指引。
雷鋒精神有無當代性
事實上,雷鋒精神是最高道德與最低道德的奇特結(jié)合,她似乎具有一定的“神性”,但更有豐滿的“人性”。實踐證明,不是所有人都能完整地復制或呈現(xiàn)雷鋒精神,但這絲毫無損于雷鋒精神的恒定價值。作為一個巨大的客觀存在,雷鋒精神至少表明人在道德實踐中可以而且已經(jīng)達到了一個怎樣的高度。而若沒有這樣的標桿和方向,套用歌德的話,則人的道德實踐絕不可能走得比這更遠。
但雷鋒精神感人至深的地方,乃在于一個普通人所可抵達的道德境界。雷鋒不知疲倦、永不滿足地做好事,成為好人的代名詞和指南針。“雷鋒出差一千里,好事做了一火車”,此類形象的過往流行語所指代的圖景,至今仍使人為之心馳神往。在世俗化的層面,雷鋒精神實可化約為永不停歇地向善、行善,而這正是可以超越社會形態(tài)和人作為歷史性存在的道德精神與道德實踐。因此,雷鋒精神無可置疑地具有當代性,而人人皆應、皆可學雷鋒,不過是現(xiàn)實中人的內(nèi)在需要與客觀訴求。
仿佛不可思議的是,近些年來,有些人似乎總在“尋找雷鋒”,而有些人卻在論證雷鋒精神的“過時”。若干年前就有人說,雷鋒精神與市場經(jīng)濟格格不入。其邏輯在于,市場經(jīng)濟講等價交換,做好人好事則否。其實,只要讀過亞當·斯密的《國富論》之后再讀一讀他同樣不朽的《道德情操論》,只要看一看西方市場經(jīng)濟社會自我完善的軌跡,只要對比爾·蓋茨之類的善舉略有所知所感,就不會輕率否認,健康的市場化過程決非去道德化過程,而資本在逐利的天性之外還有著強烈的道德使命。
學雷鋒早已取得制度化形式,但“雷鋒叔叔沒戶口,三月來了四月走”的抱怨又分明是雷鋒精神與現(xiàn)時代疏離的表征。制度化若蛻變?yōu)槌淌交、形式化、儀式化,將日益失其本意,對雷鋒精神只能構(gòu)成深度傷害。其結(jié)果,不僅造成學雷鋒產(chǎn)生了與雷鋒精神恰相對立的戲劇化效果,也阻礙了雷鋒精神更廣闊的日;瘜嵺`。而事實卻是,雷鋒精神只有在不確定的情境中才能呈現(xiàn)其強大生命力,決非某個被安排、可預期場景中的行為表演。
學雷鋒究竟有多大道德風險
當今與雷鋒所處的時代,相去自不可以道里計。今人或謂雷鋒“幸運”,因為計劃經(jīng)濟時代“民風淳樸”,做好事不會遇到尷尬;如今“人各自私、人各自利”,做好人則不免有道德風險?梢哉f,對道德風險的擔憂,乃是時人有心向善卻怯于行善的心理屏障。
做好人好事不會總是無風險,甚至可以說總是伴隨一定的風險。不過,現(xiàn)今行善面臨所謂道德風險,似乎尚屬口耳相傳,還缺乏科學評估。從人的一般情感來說,他可以做到像愛自己那樣去愛他的鄰人或素不相識的陌生人,但很難要求他愛別人勝過愛自己。因此,人們的善舉在道德風險前卻步,是不難理解的。然而,若對道德風險缺少科學評估與論證,便據(jù)此對當今的道德現(xiàn)實遽下負面判斷,或者心懷風聲鶴唳、杯弓蛇影式疑懼,則未必是健全的心態(tài),更未必是負責任的行為。如果認同現(xiàn)今道德水平倒退了幾十年的斷言,就無法解釋抗擊汶川大地震中何以有澎湃的道德熱情,也就無法解釋日常生活何以能造就成千上萬的道德楷模,更無法解釋諸如長江大學學生何以會舍己救人的崇高壯舉。很可能的是,人們對一些公眾事件反應過度,為免于行善之后的不良后果,在潛意識中強化并放大了這種風險。但那些所謂的公眾事件,又何嘗是以整體真實的形態(tài)進入人們的視野呢?
今年2月7日,一名女子在上海中山公園龍之夢購物中心一樓的扶梯口暈倒,近半個小時內(nèi),周邊市民無人上前攙扶。1月9日,一位八旬老翁在杭州市區(qū)突然摔倒,四肢顫抖,在街上躺了近20分鐘,圍觀者不少,但無人將老人扶起。幾年前還有一個案例,說是一個到南京打工的小伙子,下班騎車路上滑倒摔傷,近半小時無人搭救。
上面對三起事件的描述,自然是事實的一部分,但決非全部。另一部分雖經(jīng)披露卻被忽略的重要事實是:在上海的事件中,所謂“暈倒無人攙扶”的女子后來被一名路過的市民扶起;在杭州的事件中,所謂“都選擇了集體性冷漠”的路人,所謂“已失掉了良知”的“中國人”,有打120急救電話的,有送上熱水袋、羽絨服為老人御寒的;在南京的事件中,所謂“摔傷無人問”的小伙子被一位好心男子送到醫(yī)院。
從完整的事態(tài)觀察,這三起事件中都沒有證據(jù)表明道德風險的真實存在,但人們似乎更愿意相信救人于危難隱藏著巨大的道德風險。據(jù)此或許可以說,所謂道德風險,很可能只是一種想象之物,或者是聲稱愿意行善而沒有行善者的辯護之詞。尤其發(fā)人深思的是,人們傾向于有選擇地關(guān)注乃至放大對自己有利的事實(比如并非只有自己袖手旁觀),而對于己不利的事實(比如伸手相助者的道德勇氣或?qū)Φ赖嘛L險的承受力高于自己)視而不見乃至刻意遮蔽。還有人甚至把施救者與被救者比作農(nóng)夫與蛇。當人們把亟待救助的對象都想象成反噬一口的蛇時,就不會再有善良的農(nóng)夫,因為農(nóng)夫的善心已被想象中的蛇所吞噬。或許,承認自己不夠堅強和不夠勇敢還不算太難,難的是改善對他人的道德估計和道德預期。
法律能否拯救道德
近些年,似乎每臨公共道德事件,人們就會援引2006年發(fā)生在南京的“彭宇事件”及其判決。這一前例幾乎已成行善面臨不確定道德風險最有說服力的論據(jù),被反復用來解釋社會道德現(xiàn)狀何以如此不堪!芭碛钍录辈⒉槐厝粚е聦π猩苾r值的懷疑與反動,更未必與其他事件中人們的道德不作為構(gòu)成直接因果關(guān)聯(lián),但它給公眾的道德情感造成的巨大傷害卻顯而易見。
“彭宇事件”不是一起簡單的道德事件,它關(guān)涉道德與法律如何自處與相濟。道德與法律的關(guān)系復雜難言,要而言之,二者于社會如鳥之雙翼、車之雙輪,各有其適用范疇,通常能謹守分際、自洽相安。有人認為道德是最高的法律,法律是最低的道德。由此出發(fā),則可以說,法律是最具共性道德規(guī)范的凝固,它所能做的是捍衛(wèi)道德的底線,但也僅此而已。若指望以法律來解決道德的現(xiàn)實問題、提升社會的道德水平,結(jié)果很可能陷入法律萬能主義的迷途,導致法律和道德的功能紊亂,南轅而北轍。
比如贍養(yǎng)老人雖為法定之義務,但更是一種道德義務。假如有不肖子孫置喪失勞動能力的老人于不顧,則法律介入似不可避免。盡管如此,法律仍應保持謙卑的美德,警惕因不當介入而重創(chuàng)人倫。法律的剛性判決或可保障老人的物質(zhì)生活,卻也可能使彼此間尚存的道德情感從此消亡。對簿公堂之后,所謂“孝”便難以失而復得?鬃诱f:“今之孝者,是謂能養(yǎng)。至于犬馬,皆能有養(yǎng);不敬,何以別乎?”
對更大范圍的社會道德事件,法律則更應持審慎的態(tài)度。事實上,對“彭宇事件”的司法判決,所產(chǎn)生不良客觀效果的深廣性使人有理由懷疑法律介入的恰當性:在這一事件進入司法程序之前,是否窮盡了一切解決方案之可能性?
道德求助于法律之日,或許正是道德無力乃至蒙羞之時。法律的不當介入易于傷害人們的道德情感,而其有限性則注定它難以承擔拯救道德的使命,但這不意味著法律之于道德構(gòu)建無所作為。當兩造各執(zhí)一詞時,法律囿于現(xiàn)實條件,所能認定的事實很可能只是殘缺的事實,則在場的公民有義務幫助法律還原事實真相。哪怕不出手相救,只是做一個旁觀者,也要做一個勇敢的、有責任感的旁觀者。這不僅是在為善良、正義作證,也是在為自己的道德、良知作證。只有這樣,行善者庶幾可免于道德風險,而以怨報德者則無所遁形。
公共道德如何養(yǎng)成
個體的道德實踐,任何時候都是構(gòu)建道德共同體的重要基石。一個雷鋒只能令人驚喜,千萬個雷鋒成長的社會才有光明的道德前景,F(xiàn)時代道德共同體的形成,同樣有賴于現(xiàn)代公民的自覺實踐。
不過,社會道德現(xiàn)狀的不盡如人意,不能先責于尤不能專責于普通公民。我國有著深厚的道德教化傳統(tǒng),所謂“君子之德風,小人之德草”,所謂“以吏為師”。因此,恥尚失所,榮辱顛倒,在上者實難辭其咎。即如雷鋒精神中的無私奉獻,雖不宜懸為常格,但對把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寫在旗幟上的執(zhí)政黨,以及陳獨秀所云“辦國家的事體”的公職人員而言,自當勉力為之而不應視為苛求。但現(xiàn)在一些官員和公眾人物的道德情操,著實令人不敢恭維。雖說現(xiàn)代道德注重的是公共道德而非私人德性,但官員及公眾人物的私德,其影響每及于公眾當為無疑。即使在公私畛域分明的西方國家,官員的日常生活道德也非全然與具有政治意義的品質(zhì)無涉。
孟子說,若“嫂溺”,“援之以手”即可;若“天下溺”,則非“援之以道”不可。以當今而論,所謂“道”,則無過于培養(yǎng)公民的公共精神;而培育公共精神,不僅要從書本上著手,社會實踐更是一所無形的大學校。只有公民普遍參與公共事務,在豐富生動的公共生活空間得到訓練,才能受到普遍的道德教育,真實地確認他們作為公眾一分子的身份,在強化權(quán)利意識的同時也深化義務觀念,增進對普遍利益的感情,學會在解決利益沖突時以和他們個人偏好不同的原則為指導。否則,社會自我管理能力和共同道德規(guī)則就無從談起。
但公民偶發(fā)的失德行為之于社會的消極影響,無論如何也比不上組織化行動;在一定程度上,前者往往是后者的產(chǎn)物。然而,時至今日,仍有單位為了響應做善事而強迫職工捐款,此種對道德構(gòu)成強烈反諷的行為,對道德情感的戕害實不亞于未必審慎的司法判決。而在另一方面,有利于激發(fā)人們向善、行善的制度性支撐,比如推進善款使用的透明化、高效化,比如革除見義勇為認定的僵化、教條化,卻在長時段內(nèi)未見明顯改觀。
也許,回到道德與法律關(guān)系的維度,可以使人對公共道德的養(yǎng)成獲得更理性的認知。一些無良企業(yè)利潤至上,胸中只有私利,或任意拖欠農(nóng)民工工資,或致假冒偽劣橫行,或嚴重污染環(huán)境遺禍子孫,法律底線尚一再逾越,焉知道德為何物?倘若把道德所指引的善行喻為給建筑增添光彩的裝飾,則法律所承載的正義無疑是支撐建筑的地基。而一旦地基搖動,則裝飾之物不但無所附麗,且將歸于無用甚至日趨虛偽。從這個意義上說,拯救法律應優(yōu)先于拯救道德,至少,它們也是同等重要的命題。
一個社會的道德狀況,決不是孤立的存在?梢哉f,有什么樣的經(jīng)濟社會共同體,就有什么樣的道德共同體。但無論如何,人們沒有把握能夠說,現(xiàn)時代的道德狀況只能如此、理應如此。人們同樣沒有把握能夠推見,“雷鋒叔叔”今天若健在,當作何觀感,又有何策論、有何行動?(滕朝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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