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一種地域性的“小公平”損害了社會整體性的“大公平”,公開招聘的形勢包裝的卻是封閉、狹隘的心態(tài),實在已走向了公平的反面。收編民校的做法,所謂的合法、合理、公平,也許正好暴露其合了下法而有違上法,合了小理而違大理,維護了“小公平”而傷害了“大公平”的實質(zhì)。
6月28日,華師南國實驗學校突然被宣布收歸公辦,全校99名教職工飯碗不保,近800名學生“無王管”。6月29日,天河區(qū)教育局回應稱,收編乃校方主動提出,接收方案正待區(qū)政府批復。天河區(qū)教育局即日起面向全社會為華師南國實驗學校公開招聘教師,該校符合條件的老師可參加應聘。但99名教師中符合招聘條件的不到10人。(6月29、30日《羊城晚報》)
天河區(qū)教育局宣稱收編是應學校之要求且符合規(guī)定,老師集體下崗不是“被炒”而是“合同到期”,同時還給出了該校教師可參加重新應聘的出路。似乎如此收編既合法、合理又顯得公平。果真如此嗎?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條:“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國家保障民辦學校的辦學自主權。國家保障民辦學校舉辦者、校長、教職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廣東省實施《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第九條更明確:“民辦學校的教師、受教育者與公辦學校的教師、受教育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奔热皇峭鹊模瑳]有高低之別,民轉公式的收編又有何意義?只需像對待公辦學校一樣對待民校即可。據(jù)此,教育主管部門更應該做的,是對民校及其教師、學生平等對待、一視同仁,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體現(xiàn)公平原則。
況且,從教學基本條件、受教育的公平以及教育均衡的角度,民辦學校在辦學條件和教師職業(yè)資質(zhì)等方面也必須是符合條件的,否則如何獲許開張?可是,現(xiàn)在主管部門要收編正辦得紅紅火火的民校,轉眼之間就說民校的師資根本不合格、要全部推倒重來。這些言行,不僅與全國性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和自己當初的許可相矛盾,還有公然歧視民辦學校及其教師之嫌。
與此同時,《民辦教育促進法》以及廣東省的實施辦法,都明文規(guī)定了教育部門“對民辦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教師培訓工作進行指導”,“應當依法加強對民辦學校的服務、管理和監(jiān)督”的職責要求。根據(jù)這些條文及其精神,也就是說教育部門本就應當對民辦學校的教學秩序、教學質(zhì)量,教師的職業(yè)資格及培訓等行指導和監(jiān)管之責。如果說教書經(jīng)年、頗有成效的教師都達不到教育部門要求的職業(yè)資格,那就是教育主管部門的失職,是對教育事業(yè)和受教育者的不負責任,F(xiàn)實中,民辦學校教師職業(yè)資格的監(jiān)督或許存在一定難度,但這不是疏于監(jiān)督的理由,而是工作改進和創(chuàng)新的契機。
至于教師反映“招聘條件太苛刻”,實際上不僅僅是苛刻與否的問題,而是在“面向全社會招聘”公平旗號下隱含明顯的歧視:例如,此次公開招聘的范圍是具有當?shù)爻W∪丝趹艏闹行W骨干教師,招聘條件限定“年齡限40周歲以下”等等,前者實質(zhì)上是一種“地域保護”或地域歧視,而后者則涉嫌明顯的年齡歧視。地方文件也不應違反就業(yè)公平這一必須遵循的普遍原則。以一種地域性的“小公平”損害了社會整體性的“大公平”,公開招聘的形勢包裝的卻是封閉、狹隘的心態(tài),實在已走向了公平的反面。
收編民校的做法,所謂的合法、合理、公平,也許正好暴露其合了下法而有違上法,合了小理而違大理,維護了“小公平”而傷害了“大公平”的實質(zhì)。在此種思維和邏輯中,不僅民校教師及學生的權益被漠視、被損害了,倘若因此影響了學校教學的平穩(wěn)過渡和社會和諧,則公眾權益也難免受損。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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