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3日,重慶市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首次在其官方網站通報了6位公務員和教師在接受當?shù)孛襟w采訪時沒有說普通話的情況,被曝光人員主要涉及學校的領導及相關執(zhí)法部門負責人。(2月24日《重慶時報》)
雖然這個通報是“人微言輕”的“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通報的,但因為沒說普通話就被通報,對這6位干部而言怎么著也是一件不爽的事情。前一段時間,教育部語言文字應用管理司認為央視的CCTV臺標的書寫不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結果鬧得自己灰頭土臉:人家央視根本就不以為然,而且公眾多數(shù)以為這個管理司是多此一舉。結果呢,央視依然CCTV著,這多少讓這個“管理司”有些尷尬吧。這次重慶語委的“發(fā)作”,我以為是很有些“血性”的。
從語言學和社會文化角度來說,方言是地域特征的一種標志,仿佛成為一個地方自我廣告的名片。方言在形成地域文化方面的貢獻,是自不待言的,“鄉(xiāng)音”甚至成為一種地域認同的重要元素。因此,一個人說方言,是一種本能,也是一種權利。有些地方,用方言播報新聞、用方言來給電視劇配音,收視率之高出乎想像,這似乎更能說明方言的“感召力”。因此,有不少人就據此認為重慶語委“吃飽了撐的”、“多此一舉”。
真的是多此一舉嗎?恐怕不然。
方言畢竟是一種地方性語言,普通人在一般場合下說或許會令人覺得親切,但如果國家公職人員在面對更廣泛的社會公眾時依然一口方言,恐怕就有些失當。 2000年10月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明確規(guī)定,凡以普通話作為工作語言的崗位,其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說普通話的能力。國家公職人員包括教師,在公務場合必須說普通話,這是法律所規(guī)定的。公職人員與其他職業(yè)人員的職業(yè)定位不一樣,在工作語言的使用方面,應該盡可能使用普通話,避免因使用方言而給公眾帶來不便。公職人員所處理的是公共事務,往往關涉公共利益,說普通話,不僅是為了溝通方便,更是一種職業(yè)規(guī)范,是保障公共利益的第一步。
因此,上述6位公職人員,在接受當?shù)孛襟w采訪時沒有說普通話,其實是違反語言文字法的。對他們的通報批評,與其說是一種懲戒,還不如理解成一種引導,一種規(guī)范,一種普及和實施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的具體實踐。
在日常生活中,類似于語言文字法這樣的“強制力較弱”的法律,往往落實得不很理想。在許多地方,明顯違反語言文字法的比比皆是。比如,在2月19日的國務院新聞發(fā)布會上,一位要員即以一口流利的四川話貫穿全場。這種法不責眾的慣性,消解和弱化了人們的法律意識。重慶語委的這種強調,讓不少人覺得“不可理解”,這一事實反而凸顯了語言文字法在現(xiàn)實中的可有可無,而這正是問題的要害之處。小處不可隨便,與公共事務有關,任何輕忽和懈怠,都可能慢慢形成和固化一種對法律的不自覺的輕慢。(肖余恨 作者系媒體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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