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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6億人民幣,在普通百姓眼里無疑是個天文數(shù)字。
寧波有兩名公務員,把單位用公款購買的價值2.06億的國債,委托給一家證券公司做國債回購業(yè)務,并收受了公司的賄款。
這筆錢,是市民的住房維修基金。結(jié)果證券公司倒了,2.06億元全部打了水漂。
兩名公務員中,王某曾任寧波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主任;另一個陳某,曾任寧波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管理科科長、總經(jīng)濟師。
昨天,王、陳兩人被寧波海曙檢察院以涉嫌受賄罪、玩忽職守罪起訴。
住房資金管理中心托證券公司理財
10年前,王某擔任管理中心主任時,負責管理寧波的住房公積金、維修基金。
按照1999年建設部、財政部頒發(fā)的《關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備維修基金的管理辦法》中的規(guī)定,維修基金“只可用于購買國債或用于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之范圍,嚴禁挪作他用”。
換言之,維修基金,要么存銀行,要么買國債。
王某太自信,他和當時是中心管理科科長的陳某商量后,兩人擅自決定與天一證券公司(以下簡稱天一證券)合作“國債回購”。
天一證券是寧波當時最紅火的本地證券公司之一。
2001年,管理中心在天一證券開戶。8月8日,管理中心與天一證券簽訂了合同。管理中心將7020萬元維修基金購入財政部記賬式國債,天一證券用于國債回購。合同時間6個月。
說是國債委托理財合同,但天一證券承諾將支付2.5%的回報收益,進管理中心賬戶。而證券法明確規(guī)定這是違規(guī)的。回報收益允許盈虧自負,不允許固定。為了規(guī)避證監(jiān)會的監(jiān)管,兩方簽訂了主副協(xié)議。也就是俗稱的“陰陽合同”。
兩億國債陸續(xù)注入
當時的天一證券,融資異常順利,是浙江的第一大券商。這其中的原因,有承諾固定收益的大功勞。收益固定,實質(zhì)上就是“保本付息”。只有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金融機構(gòu)才能開展這一業(yè)務,證券公司并無權向客戶作出這一承諾。
當時,天一證券承諾的最高利率是8%。很多人都把天一證券當成了搖錢樹:“橫豎不虧,利息高,比存銀行合算。”
此后,管理中心的國債陸續(xù)流入天一證券。前后總額,達到兩億多元。這期間,回報收益少了。從原來的2.5%降到了1.5%。
回報收益的降幅與天一證券的經(jīng)營狀況有關系。
回報收益?zhèn)人拿不到,王、陳兩人為什么還要做這筆買賣?
原來,天一證券當時的總經(jīng)理胡某為了融資能夠順利進行,陸續(xù)給王某送去27萬元,又給陳某送了9萬元。
錯過兩次回頭機會
實際上,兩億多國債并不在天一證券自身的控制之下。為了融資拿現(xiàn)錢,天一證券將管理中心的所有國債,全部質(zhì)押給了中國證券登記結(jié)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登公司)。除非天一證券拿兩億多元去“贖回”國債,否則,這筆賬就進了中登公司。
王某和陳某本來有兩次回頭的機會。
第一次是2004年7月的時候。寧波市審計局在對管理中心2003年度財務收支進行審計時,發(fā)現(xiàn)管理中心有用維修基金購買的國債進行委托理財情況。審計局指出,“委托理財”存在一定風險。但王、陳二人以及管理中心當時另一位主任顧某(另案處理,擇日起訴)等人,對此意見置若罔聞,并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風險。
第二次,建設部下發(fā)文件,要求公積金管理中心開展自查工作。文件明確指出,國債在委托理財中,存在金融機構(gòu)違規(guī)操作的風險隱患,并造成資金損失的高危風險。如有違反,“管理中心應依法立即與金融機構(gòu)解除或修改協(xié)議”,并“及時收回資金”。
王某還是沒有提出解除合同,僅僅決定,管理中心與天一證券簽訂的國債委托管理協(xié)議到期后不再續(xù)簽。
券商破產(chǎn),基金虧空
天一證券盛極一時,然而,對外承諾的高額回報收益讓公司漸漸入不敷出。
2005年2月,管理中心兩億多元的國債委托管理協(xié)議全部到期。
瞞著管理中心,天一證券擅自挪用協(xié)議到期的國債,繼續(xù)進行國債回購。
王某知道這一情況,但過分信任天一證券的他,僅僅向?qū)Ψ桨l(fā)了函,卻始終未對公司運營情況作深入細致考察,也未對防范國債被挪用采取其他任何有效措施。
2005年6月30日,陳某在操作國債時,發(fā)現(xiàn)管理中心在天一證券的賬號被凍結(jié)了。
原來,此時的天一證券已瀕臨破產(chǎn)。為了防止投資方變現(xiàn),公司凍結(jié)了他們的賬戶。
2006年7月,天一證券的資金虧空已經(jīng)無法彌補。公司用于回購質(zhì)押的管理中心的2.06億國債,被中登公司強行平倉出售。
2008年12月15日,天一證券宣告破產(chǎn)。至此,管理中心用于購買記賬式國債的2.06億維修基金本金,全部損失。
●新聞助讀
國債回購,是指證券買賣雙方在成交的同時就約定于未來某一時間以某一價格雙方再進行反向成交的交易,是一種以有價證券為抵押品拆借資金的信用行為。假如一家公司擁有一筆國債,需一筆資金用于短期周轉(zhuǎn),但又不想放棄國債,就可以通過回購市場以國債作抵押,以較低的利率融入資金。 陳瑩 陳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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