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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最后補齊稅款差額,繳了滯納金,并重簽合同
明明三年的房屋租金是171.86萬元,可是報給稅務部門的租金只有45萬元。記者昨天從南京市建鄴地稅分局獲悉,該部門近日對一戶不如實上報租金的房東做出了行政處罰,并責令當事人按照真實面積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日前,建鄴地稅分局的稽查人員在對房屋租賃稅收納稅檢查中發(fā)現(xiàn),有一戶納稅人不如實申報租賃房屋的面積和租金收入,簽訂假租賃協(xié)議,縮小房屋面積,以減少租金少繳稅款。當事人陳某于2006年6月至2009年5月將一處1300平方米的共有房產(chǎn)租給某餐飲公司使用,但租賃協(xié)議上租賃面積只寫274平方米,租金45萬元。稅務稽查人員經(jīng)過核實后指出,根據(jù)該地段的實際租金情況,這份租約租金明顯偏低需要調(diào)整。對此當事人陳某很納悶,因為在他看來,收多少租金是他們租賃雙方的事,難道稅務部門還能對他的租金進行調(diào)整?
稅務人員表示,根據(jù)他們的調(diào)查,當事人陳某為了達到南京市規(guī)定的最低租金標準,將原先1300平方米的房產(chǎn)縮小到274平方米,就是想達到少繳稅的目的,此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guī)定,稅務部門責令陳某按照真實面積重新簽訂租賃合同,并按其真實的面積參考南京市的最低租金標準核定其三年租金收入為171.86萬元,對差額部分做出補稅和加收滯納金的處理,并對出租人上述行為進行了處罰。
稅務部門提醒納稅人,房屋租賃合同中租金、面積、租期等要素必須真實有效,切不可為逃避稅收而簽訂虛假內(nèi)容的合同,否則不但要承擔相應的稅收法律責任,還有可能引起雙方經(jīng)濟糾紛,造成更大的損失。
(建 稅 陳 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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