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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女士通過中介公司看中了寧波市海曙區(qū)青林灣的一套房子,但是為了省點中介費,姚女士通過另一家中介費相對低廉的中介公司買下了這套房子。這下原來的中介不樂意了,一紙訴狀把姚女士告上了法庭,要求姚女士賠償中介費6900元。
昨天,海曙法院審理此案后,支持了中介公司的部分訴請,判決姚女士賠償中介公司2500元。
客戶:換家公司省了1200元
原告中介公司訴稱,2007年3月底,姚女士想在海曙區(qū)青林灣小區(qū)買一套房子,就找到了位于小區(qū)附近的房產(chǎn)中介公司。
中介公司業(yè)務員帶姚女士看了位于青林灣小區(qū)東區(qū)的一套房子,姚女士表示滿意,并在中介公司出具的《看房確認書》上簽了字。
但是過了還不到十天,這家中介公司卻意外地發(fā)現(xiàn)姚女士的丈夫通過另一家中介和這套房產(chǎn)的所有人簽訂了房地產(chǎn)轉讓合同,并完成了轉讓交易。
姚女士的丈夫支付了中介費5700余元,二者相比較省下了1200元。
中介:遭遇“跳單”很無奈
煮熟的鴨子飛了,中介公司很惱火,認為姚女士這么做是一種不誠信的“跳單”行為,侵害了公司的合法權益和業(yè)務員的勞動成果。
“作為中介,要收集房源,帶客戶看房,一套房子往往要帶賣家去看上好幾次!敝薪楣矩撠熑苏f,一趟又一趟地跑,辛苦了半天,耗費了大量精力。
“好不容易快談成了,客戶卻嫌中介費貴轉投別家,不是給他人做嫁衣嘛!敝薪楣鞠蚍ㄔ禾崞鹪V訟,要求姚女士按照《看房確認書》所約定的,賠償全額中介費用6900元。
法院:姚女士賠付2500元
“原告中介公司并未履行任何中介義務,而且《看房確認書》是原告以格式合同的方式限制消費者權利,擴大自己的權利,也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及合同法,其條款應當視為無效!痹谕徶,姚女士辯稱。
作為證據(jù)之一,原告中介公司向法庭提交了有姚女士簽字的《看房確認書》,其中有一條規(guī)定為:在經(jīng)紀方陪看后的90天內(nèi),客戶與業(yè)主自行成交的,或者通過其他途徑與業(yè)主成交的,或者通過其他中介公司代辦成交的,都視為本中介公司中介成功,客戶方必須全額賠償中介費用。
海曙法院在審理此案后認為,如果《看房確認書》中的這條規(guī)定適用的話,那么此時原告中介公司還沒有履行全部中介義務,卻要客戶支付全額中介費用,顯然加重了客戶的責任,因此就算客戶已經(jīng)違約,但該違約賠償格式條款的效力仍很難得到法律確認。
“退一步講,即使該約定有效,被告也有權依照合同法就該違約金額過高而請求法院調(diào)整!敝鲗彿ü僬f,何況盡管原告中介公司提供了房源信息,但并不一定就能促成這筆房屋買賣交易,而且就算原告中介公司提供了后續(xù)的服務,也存在不能促使合同訂立而獲得報酬的可能性。
海曙法院認為將中介成功后的報酬作為違約的預期可得利益也不合理,最終判定姚女士賠付中介公司2500元。 (李義山 尤暢 施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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