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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購買商品房之前,消費者都會選了又選,一旦下定決心后往往會先交一萬到兩萬元的定金,簽下《認購書》,這樣做的目的是先“占”住房子。而后開發(fā)商會給購房者一周左右的時間付全款或交首付并辦理按揭貸款。不過,要辦理按揭貸款的消費者要注意了,您一定要在交定金前確認自己能否順利在銀行辦下貸款來,否則,您交的定金就有危險了。
近日,廣州市天河區(qū)法院審結了一起買主辦理按揭不成、購房定金能否退還的商品房買賣糾紛案。該法院最終判決表明,如果買主不符合銀行按揭貸款的手續(xù),不能以按揭方式買房的話,開發(fā)商可以不退回買主的購房定金,因此買主購房如要采用按揭方式,一定要慎重仔細了解相關法律知識。
據(jù)了解,購房者陳某看某商品房后,與開發(fā)商簽訂了《認購書》并交付了2萬元定金,計劃以按揭方式購買,雙方同時約定了簽訂正式《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時間。由于陳某并非首次置業(yè),他在申請辦理銀行按揭手續(xù)時無法辦理八成的商業(yè)按揭貸款。經(jīng)奔走多個銀行無果后,陳某認為開發(fā)商違反了在簽訂認購書時關于可協(xié)助辦理按揭八成的承諾,于是要求開發(fā)商退還定金,雙方為此鬧上法庭。
天河區(qū)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雙方的《認購書》并沒有關于開發(fā)商承諾可協(xié)助辦妥八成按揭貸款的條款,反而有關于“按揭年限和貸款額度以銀行最終批復為準”及“若銀行未能批準買方之抵押貸款申請,買方在收到銀行通知之日起計5日內未能選擇由賣方提供的其他付款方式的,賣方可沒收定金”、“買方應在本認購書約定的期限內,與甲方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及《〈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xié)議》,逾期賣方可沒收定金”的約定。
該法院認為,陳某雖稱是因開發(fā)商未按承諾協(xié)助履行辦理銀行按揭手續(xù)才導致其未簽約,但其既未相應舉證證實開發(fā)商有向其作出“承諾”,也未舉證證實其已申請辦理銀行按揭手續(xù)及其有要求開發(fā)商提供協(xié)助,對此陳某應承擔相應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由于陳某早已超過《認購書》約定的簽約時間,亦未能舉證證實沒有簽約是因開發(fā)商的原因所致,其未簽約行為已構成違約。最終,法院判決駁回陳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據(jù)記者調查,很多消費者對自己的銀行征信情況完全不了解,自己有沒有不良信用記錄也不清楚,但個人征信對辦理住房貸款是有很大影響的。比如,個人有無房貸記錄或是不良信用記錄,在辦理房貸時的首付款比例、利率都將會得到不同“待遇”。而這些不同必將影響到您的支付能力。況且,不同銀行的房貸政策也不一樣,有些項目的房貸只限定在一兩家銀行,這些“意外”也都將會影響到您的置業(yè)計劃。
對此,法律界人士表示,購房者必須要理性、慎重對待簽約行為。對此,提醒市民在購買商品房時,首先要認真考慮自己的資金能力,如果采用按揭方式,要事先認真了解申請銀行按揭的程序和要求,在與開發(fā)商簽約時,要仔細閱讀所有需要簽署的合同條款,弄明白條款的法律意義,對于定金的法律性質要了解清楚。為防范可能出現(xiàn)的風險,可要求開發(fā)商在合同中注明“如果因申請銀行貸款達不到預期金額,或銀行拒絕貸款,而導致購房失敗的,可免責并退回所交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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