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家庭住房由原來全部家庭成員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擁有的私有住房,改為申請家庭成員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擁有的私有住房。由‘全部家庭成員’改為‘申請家庭成員’,雖然只有兩個字的區(qū)別,但意味著今后本市核定保障性住房、限價房申請家庭資格時,標準有所放寬。”昨天,市住保辦相關人士解釋新出臺的《關于北京市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申請審核有關問題的通知》時這樣說。
西城區(qū)新街口街道的曾先生一家3口一直和父母擠住在一套使用面積58平方米的二居室里,戶口也在一起。當曾先生以3口之家申請經濟適用房時,按照原來的規(guī)定,計算家庭住房面積,要把戶口簿上家庭所有共有成員名下的房產都計算在內,曾先生家的人均住房使用面積就是“58平方米除以5口人”,為11.6平方米,超過人均10平方米的核定標準,不能申請經濟適用房。
而現(xiàn)在,在《關于北京市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申請審核有關問題的通知》中,明確“申請家庭住房指申請家庭成員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擁有的私有住房”后,曾先生一家3口就可作為“無房戶”申請經適房了。據(jù)了解,在經濟適用房、限價房的實際申請、核定中,這類申請人有不少。住房面積核定標準調整后,戶口和父母在一起的無房小3口有了申請經適房和限價房的機會。
在保證“無房小3口”可以申請經適房和限價房的同時,為了防止少數(shù)家庭將戶口從自己住房外把戶口遷到父母處,由“有房戶”變成“無住房”,或因家庭原住房拆遷,將戶口遷出,申請保障房時隱瞞原住房已被拆遷的事實等現(xiàn)象發(fā)生,此次新的《通知》中對申請家庭成員戶口遷移的時限進行了規(guī)定,申請家庭成員申請之日前三年內遷移戶口的(不含從集體戶口遷出)應提供戶口遷出地住房情況證明。(記者李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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