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朝陽區(qū)某樓盤購買房屋后,楊女士因手續(xù)不全未能辦理按揭貸款,導致已交了首付的房子不能歸到自己名下。今年8月,楊女士提出交納違約金后退房,但被開發(fā)商拒絕。目前,雙方合同約定的交款最后期限已過,但開發(fā)商仍不同意主動解約。
房主 貸款失敗買房落空
楊女士是天津人,今年3月,她在朝陽區(qū)某樓盤買了一套70平米的房子,并按房價40%交納首付款約52萬元,隨后開始辦理按揭手續(xù)。今年5月,她因無法提供丈夫的證件,辦理按揭貸款失敗。楊女士說,無法提供證件是因丈夫不同意買房。8月,見無法說服丈夫貸款,楊女士提出退房,并愿交納房款5%的違約金,換回首付,但遭到開發(fā)商拒絕。
開發(fā)商 未達約定退房條件
昨日,該樓盤客戶服務部和法務部均表示,已拒絕楊女士的退房要求。客服部的工作人員葛先生表示,楊女士因個人原因,無法辦理按揭手續(xù),導致房屋無法落戶,該情況并不滿足合同中約定的退房條件,故不能辦理。目前,開發(fā)商針對具體情況已經放寬了楊女士的交款期限。但楊女士堅決表示,自己已無力貸款和買房。
律師 無力履約可解除合同
楊女士和開發(fā)商的購房合同約定,如逾期付款超過60日,開發(fā)商有權解除購房合同,楊女士須交納違約金后退房。按照合同約定,楊女士須在2008年4月14日前交納貸款,目前已超過該期限60天。但開發(fā)商卻拒絕主動解約。
北京房地產維權律師秦兵說,雖然合同約定逾期付款情況下的退房權利歸屬開發(fā)商,但楊女士的要求不屬于無理要求,《合同法》規(guī)定,合同雙方中任何一方在無力履行約定的情況下,可以請求解除合同。
探因
開發(fā)商為何拒絕解約?
1 逾期付款也收違約金
北京房地產維權律師秦兵表示,在買方違約的情況下,開發(fā)商通常不會主張退房。他說,按照逾期付款的責任約定,買方要按日交納違約金,等到首付款全部充抵違約金后,合同自然解除,開發(fā)商不僅扣下了首付,房子也可以重新轉賣。
2 房價走低再賣不容易
北京某房產中介工作人員胡文娟女士認為,開發(fā)商不主張退房,有避免更改乙方購房信息導致的信譽下降和程序繁瑣等原因,同時也和如今房價走低有關。她說,無論是開發(fā)商還是房產中介,現在都不希望賣出去的房退回來!霸儋u的話,價格很可能比原來低!(記者賈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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