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實施的《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辦法》是2005年11月1日實施的,歷經三年后,我市重新修訂了這一辦法,備受爭議的經濟適用房管理有了新的標準。
昨日,市政府法制局公布了《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這一新辦法即日起面向公眾征求意見。
超過核準面積的部分不優(yōu)惠
和老辦法相比,新辦法有了新的調整,如購買的經濟適用房面積超過規(guī)定,怎么辦?新的辦法對此明確規(guī)定,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建筑面積在核準面積以內的,實行經濟適用住房價格;超過核準面積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優(yōu)惠,由購房人補交土地收益等減免的相關價款。
騙購的經濟適用房須退回
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采用瞞報、虛報等欺騙手段,騙購經濟適用住房的這一現象,老辦法規(guī)定罰款1000元,并由房管部門收回房屋權屬證書,但這一做法容易引發(fā)糾紛,法律程序不規(guī)范。為此,新辦法中,由市房地產管理部門責令退回所購房屋,而購房人拒不退回所購住房,有關部門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針對當前有的購房人轉手租賃經濟適用房謀利現象,新辦法規(guī)定,經濟適用房未取得完全產權前用于出租,可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而項目法人擅自銷售或者預售經濟適用住房的,可收回已銷售或者預售的房屋,每套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年底前推出3000套經適房
據了解,我市自1995年以來已經推出了800多萬平方米的經濟適用房,解決了6萬多戶符合條件的家庭住房問題。目前我市符合老辦法的經濟適用房購買家庭有2.1萬戶,加上去年底本市進行的低收入家庭普查摸底,總共有3.8萬多戶家庭符合購買經濟適用房的條件。對此,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中心主任夏衛(wèi)英表示,對于符合老辦法的家庭,將按照市政府的規(guī)定進行安排。同時在今年年底前還將推出3000套左右的經濟適用房房源,按老辦法的規(guī)定投放市場。
新辦法呈現六大變化
變化一:購買人群 低收入家庭才能購買,中等收入家庭被排除
在2005年的老辦法中,中低收入家庭都可購買經濟適用房。而新辦法則規(guī)定,經濟適用房是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供應、具有保障性質的政策性住房。這也意味著,今后的經濟適用房只面向低收入家庭銷售,中等收入家庭不能購買經濟適用房。
市政府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這一新辦法也是跟隨國家七部委精神,縮小了適用人群,更向低收入者傾斜。
經濟適用房自從出世以來,由于劃分收入階層很困難,社會爭論一直不斷,甚至出現有人開著“寶馬”認購、有人買后用于出租、有人住進后又買了第二套住房等情況。
這一次,國家將低收入家庭的標準下放到各地政府來劃定。新辦法中,我市具備下列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以申請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
(一)申請人具有本市市區(qū)城鎮(zhèn)戶口3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鎮(zhèn)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0%;
(三)無住房或者家庭住房建筑面積不足60平方米;
(四)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其他條件。
變化二:戶型面積 三口之家原來最大可買120m2,現在控制在60m2
老辦法規(guī)定,經濟適用住房單套住房建筑面積不得超過120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積80平方米至100平方米的住房不低于總套數的60%。而新辦法明確規(guī)定:經濟適用住房單套建筑面積應當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附屬面積較大的,單套建筑面積可適當上浮。
在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面積標準上,和老辦法中家庭成員2人的為80平方米,3人以上的為100~120平方米不同的是,新辦法要求,家庭成員為3人以下(含3人)的,按60平方米計算;3人以上的,按80平方米計算。小高層、高層經濟適用住房分別按此標準上浮15%、20%確定。
雖然此次要求經濟適用房建設控制在60平方米,但市政府要求,可采取競標方式優(yōu)選規(guī)劃設計方案,在較小的套型內實現基本的使用功能。
鄭州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中心主任夏衛(wèi)英稱,新辦法嚴格按照原國家建設部等7部門的要求制定。由于小高層、高層公攤面積比多層要大,新辦法適當放寬了面積的要求,比如按照新辦法符合買80平方米條件的,如果買高層的話,可以買96(80+80×20%)平方米的經濟適用房。
變化三:擁有方式 經適房為有限產權,取得完全產權要補差價
新辦法中首次明確規(guī)定,經濟適用住房購房人擁有有限產權。
辦法提出,購房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后,可以在交納土地收益等減免的相關價款后,取得完全產權。由于是有限產權,因此經濟適用住房未取得完全產權前,只能自住,不得用于出租、出借以及從事居住以外的其他活動。除購房按揭外,經濟適用住房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的抵押。
據悉,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可以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和優(yōu)先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變化四:上市交易 補齊減免的相關價款,5年后方可上市出售
購房5年內不得上市交易,在這一點上,新老辦法達成了一致。但值得一提的是,新辦法增加了一條,經濟適用房5年后上市交易的,政府可以優(yōu)先回購。
新辦法規(guī)定,購買5年內,購房人因特殊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經濟適用住房由政府按照原價格并考慮折舊和物價水平等因素進行回購;滿5年,上市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應當交納土地收益等減免的相關價款,政府可以優(yōu)先回購;刭彽慕洕m用住房,繼續(xù)出售給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
接受記者采訪的業(yè)內人士認為,回購政策顯示了政府還原經濟適用房為保障類住房的決心,不過,包括回購時間、回購價格、裝修費、折舊費等方面仍然存在疑問,因此,經濟適用房回購政策可能面臨多道瓶頸。
新辦法中特別指出,回購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變化五:誰來銷售 銷售權收歸政府,開發(fā)商不得再賣經濟適用房
今后,經濟適用房的項目法人不能再擅自銷售經濟適用房了,其銷售權收歸政府。
新辦法特別強調,經濟適用住房由市經濟適用住房建設管理機構統(tǒng)一組織向符合購買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出售。嚴禁項目法人擅自銷售或者預售經濟適用住房。
而在老辦法中則規(guī)定,經濟適用住房開發(fā)建設企業(yè)銷售經濟適用住房,應當查驗留存經濟適用住房購買通知單。夏衛(wèi)英解釋,以前老的經濟房管理辦法實行時處于市場磨合階段,開發(fā)商可以銷售經濟適用房,后來市政府在實踐中也收回了,這次是進一步明確規(guī)定。
變化六:價格方面 利潤率不高于3%,政府蓋的房子按成本價賣
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是低收入人群的關注重點。新辦法明確,經濟適用住房的價格應當以保本微利為原則。
新辦法中規(guī)定,其銷售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根據國家《經濟適用住房價格管理辦法》有關規(guī)定進行確定。據了解,《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中,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實施的經濟適用住房項目利潤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縣人民政府直接組織建設的經濟適用住房只能按成本價銷售,不得有利潤。
辦法規(guī)定,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實行明碼標價,銷售價格不得高于基準價格及浮動幅度,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除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等規(guī)定費用外任何未予公布的費用。(記者 孫娟 胡審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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