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近日的一則報道印證了人們的擔心:原本屬于社會保障性質的限價房有可能成為少數(shù)人牟利的工具。記者通過暗訪證實,福州首例限價房“江南雅園”并沒有針對中低收入階層發(fā)售,大量的房源被“有關系的人”獲得,并被加價后銷售獲利,每套限價房加價在5萬元以上。福州這種變質變味的限價房不僅沒有讓中低收入的市民獲得優(yōu)惠,反而滋長了腐敗的風氣,有關部門應嚴加追究。
福州的限價房之所以被炒賣,原因簡單到荒謬的地步,那就是當?shù)卣谕瞥鱿迌r房的同時,并沒有規(guī)定購房人的資格,這樣一來,限價房這種福利用品自然就會成為權力角逐的香餑餑。而原本處于弱勢群體的低收入家庭,則只能望限價房而徒然興嘆。限價房像經濟適用房、廉租房一樣,是一項好政策。它的推出,是為了彌補市場在解決不同階層住房需求時的失靈,是要用政府擁有的資源去保障中低收入者的基本生活質量。同時,它也被廣泛看作擠掉房產市場泡沫、拉低房價水平的政策工具。為了實現(xiàn)限價房的這些功能,它必須同時具備幾個必要條件,一是政府廉價提供土地;二是通過稅收優(yōu)惠模式促使承建企業(yè)讓利;三是嚴格限定購房人資格;四是確保房屋質量不因價格低廉而縮水。無論缺失了其中的哪一環(huán),限價房都無法真正惠及百姓,都有可能成為市場炒賣的稀缺資源,都可能淪為某些有權有勢者的提款機。
類似福州限價房那樣的情形,其實已經在經濟適用房上面上演過許多次。就在不久前,媒體還報道過鄭州“龍鑫苑”所發(fā)生的怪現(xiàn)象,該小區(qū)有388套價格低廉而環(huán)境不錯的經濟適用房,但其中的126套卻被鄭州幾個市直機關偷偷“團購”,另有130多套被外地企業(yè)異地購買。按照國家建設部、發(fā)改委、資源部和中國人民銀行2004年制定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購買經濟適用房必須實行申請、資格審批和公示制度,鄭州“龍鑫苑”經濟適用房買賣明顯違反了這個《管理辦法》。類似這樣的違規(guī)行為,不僅讓國家的優(yōu)惠政策“張冠李戴”,還搞亂了市場和民心。
好政策之所以變得面目全非,是因為政策不配套、信息不透明和政府監(jiān)管乏力。經濟適用房為什么壞了名聲?一開始同樣是因為沒有限定購房人資格,及至后來雖然限定了條件,但由于各個城市并沒有建立家庭收入信息庫,資格審定走過場,以及未能及時有效地防范權力“進場”,以至于大量的經適房落入了有門道的人手里。
限價房如果要避免重蹈經濟適用房的覆轍,就不能不汲取以上教訓。由于限價房同樣具備福利和社會保障的性質,它就應該像低保那樣實行最嚴格的資格認定。目前,關于限價房購買資格問題,不同城市有不同的門檻,有的是按照戶籍和收入水平框定,有的則按照家庭人均現(xiàn)有住房面積來衡量,無論是采用哪一種標準,都必須有權威的社會信息系統(tǒng)做支撐,這就要求地方政府建立市民收入水平和現(xiàn)有住房面積的信息庫,并建立相應的核查制度。除此之外,為了實現(xiàn)房源的合理供給,限價房的建設和銷售應該分開,開發(fā)商在建好限價房之后,應以政府限價轉交給地方政府,再由政府或政府指定的中介機構進行針對性銷售,這樣的“剝離”,可以避免開發(fā)商與少數(shù)人的利益勾結,也有利于責任明確與事后追究。此外,限價房購買者的資料應通過適當途徑向社會公布,以利于社會監(jiān)督。
更重要的是,限價房和經濟適用房的立項、開發(fā)、建設和銷售等環(huán)節(jié)都應設立配套的問責制度,無論哪個環(huán)節(jié)出了問題,政府和司法機關都應追究相關者的行政或法律責任。經濟適用房出了那么多問題,卻沒有人承擔后果,這種不符合法治精神的荒謬情形不應該在限價房身上重演。
住房問題涉及到最廣泛的群眾利益,限價房更是關系到中低收入階層的基本生活保障,地方政府對此要有政治頭腦和責任意識。草率推出限價房以追求政績,或巧借限價房政策為少數(shù)人牟利的現(xiàn)象,在我們的社會里應該得到根除。(蔡方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