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后,對遭受損失的車主來說,無論怎樣修理,車輛均有不同程度的損傷,進入二手車市場交易,其貶值性立即體現(xiàn)出來。這樣的車輛貶值損失該不該賠?又該讓誰來買單呢?近日,記者從福建省廈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了解到,最近一段時間廈門法院受理了多起關(guān)于車輛貶值損失的索賠案,其中一起案件已宣判,貶值費的索賠請求被駁回。
2009年4月19日,一輛三菱轎車的車主張先生在廈門東渡高架橋出島方向遭到另一輛車撞擊,三菱車頭部及尾部嚴重受損。交管部門認定撞擊三菱車的一方對這起事故負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張先生將車委托給一家汽車修理廠進行維修,肇事方的保險公司也賠償了維修費。但張先生認為車輛受損后價值也隨之貶值了,轉(zhuǎn)讓出去要少很多錢。
2009年6月17日,張先生特意委托福州市價格認證中心,對自己的三菱轎車進行鑒定,根據(jù)該鑒定報告,該車因本次事故所遭受的貶值損失為9536元。張先生遂起訴要求肇事方賠償車輛貶值損失9536元。
被告肇事司機在法庭上答辯說,他投保的保險公司已經(jīng)全額賠償了三菱轎車的維修費。至于車輛貶值損失,肇事司機認為,9536元的金額是張先生在福州單方委托鑒定的,并非司法機關(guān)指定的鑒定機構(gòu)。而且,福州這家鑒定機構(gòu)不夠資質(zhì),因此鑒定出的損失和鑒定費不能作為索賠依據(jù)。
案件從一審打到了二審,在二審期間,廈門中院的法官征求雙方同意后,決定對轎車的貶值損失重新進行鑒定。為此,廈門中院專門委托了鑒定機構(gòu),但法院委托的這家鑒定機構(gòu)表示“不予受理”,理由是其“不具有車輛價值貶損評估鑒定的資質(zhì)”。
近日,廈門中院終審認為,由于車主無法向法院提供可從事此類鑒定工作的具體鑒定機構(gòu),法院經(jīng)委托也無法鑒定貶值損失。因此,車主張先生主張的車輛價值貶損缺乏證明,只能駁回他的索賠請求。
就在這起案件作出宣判之時,另一個類似的案件正在訴訟中。
郭先生的奔馳車在一起交通事故中,被撞擊得很嚴重。經(jīng)交警調(diào)查和認定,肇事司機邱某對這起事故負全部責任。郭先生和邱某對事故的責任認定沒有異議,但對賠償金額分歧嚴重。邱某的觀點是將奔馳車拿去維修,保險公司確認的維修費是多少,他就賠償多少給郭先生。但郭先生認為,他的奔馳車在事故發(fā)生后,會有較大幅度的貶值。因此郭先生要求,邱某除賠償12萬多元的維修費之外,還要另外賠償貶值損失。郭先生起訴的貶值費暫定5萬元,他說,希望鑒定機關(guān)能鑒定出貶值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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