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6月25日電 6月15日,北京市海淀檢察院受理了一起專門盜竊高爾夫球場人工湖內(nèi)高爾夫球的案件。犯罪嫌疑人馮某四人因涉嫌盜竊罪被海淀檢察院批準逮捕,但令人奇怪的是,抓賊有功的高爾夫球場保安隊長張某也因涉嫌敲詐勒索罪一并被逮捕,從而上演一起“賊與抓賊者一同被捕”的“好戲”。
妻子報警,丈夫被抓
2010年5月8日凌晨3時許,正在睡夢中的溫某接到丈夫馮某的一個電話,丈夫在電話中說是被人打了,讓溫某趕緊送2萬元錢到某高爾夫俱樂部。不知所措的溫某連夜起床找朋友借錢,但一番忙亂后卻一無所獲。期間,溫某還接到好幾個丈夫催錢的電話,伴隨電話的還有丈夫的聲聲慘叫。情急之下,溫某以為丈夫被人綁架了,于是到派出所報警,并跟著民警來到高爾夫俱樂部,也看到了丈夫馮某鼻子、嘴巴等處的血跡。但令溫某震驚的是,民警到現(xiàn)場了解情況后,第一個抓獲的竟然是自己的丈夫馮某。
球場保安充當“內(nèi)線”
原來,在京經(jīng)營一個高爾夫用品店的嫌疑人馮某,為節(jié)約成本,竟然打起了“盜竊高爾夫球場人工湖內(nèi)的高爾夫球再出售”的主意。經(jīng)朋友介紹,馮某找到了高爾夫球場的保安馬某、高某,馬某二人完全忘記了自身的職責,情愿充當馮某的“內(nèi)線”。馬某二人負責將馮某等人帶入封閉的高爾夫球場,并在馮某等人潛入人工湖內(nèi)盜竊時望風,如果馮某被人抓住,則替馮某說情,馮某每盜竊一個高爾夫球,就給馬某二人提成一元錢。同時,不會潛水的馮某找到朋友李某等人,由李某等人負責潛入人工湖內(nèi)撈球,每撈一個球,李某就可獲得一元錢的提成。
2010年3月至今,犯罪嫌疑人馮某、李某在球場保安高某、馬某的配合下,四次趁夜?jié)撊肭驁鋈斯ず䞍?nèi),盜竊各類高爾夫球1620粒,經(jīng)依法鑒定價值人民幣1萬余元。馬某、高某各獲得提成700余元,李某獲得提成1000余元。
保安抓賊,保安被捕
2010年5月8日凌晨2時許,馮某等人在“內(nèi)線”馬某二人的配合下,又一次到球場人工湖內(nèi)進行盜竊,卻被正在球場內(nèi)巡邏的保安隊長張某逮個正著。馬某二人在一旁說情,馮某也懇請張某不要報警,并表示愿意支付張某一些錢,以求私了。張某提出只要馮某給8000元錢,自己就可以不報警,并放馮某離開,馮某覺得要價太高,要求少給點。張某覺得馮某不給面子,竟然敢跟自己討價還價,又自恃掌握了馮某的把柄,對馮某一陣拳打腳踢,并將私了的數(shù)額提高到2萬元。馮某還是沒有答應(yīng),氣急敗壞的張某將馮某帶到球場保安室,繼續(xù)以扇耳光等方式對馮某拳打腳踢,要求馮某趕緊湊錢,否則立即報警。馮某既怕被再次毆打,又怕張某報警,進而不得不同意了張某的要求,并給妻子溫某打電話,于是出現(xiàn)了“賊與抓賊者一同被捕”的一幕。
檢察官說法
根據(jù)《刑法》第264條之規(guī)定,盜竊罪是指盜竊他人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的行為。嫌疑人馮某、李某直接實施了盜竊行為,而球場保安馬某、高某擔任“內(nèi)線”,將馮某等人帶入高爾夫球場,同時負責望風,最后也依盜竊所得分得贓物,馬某二人屬于盜竊的幫助犯。因此,馮某四人共同盜竊他人價值1萬余元的財物,其行為涉嫌盜竊罪。
根據(jù)《刑法》第274條之規(guī)定,敲詐勒索罪是指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行為。本案雖然是馮某先提出私了,但嫌疑人張某在馮某不同意支付8000元的情況下,以報警相要挾,并對馮某進行毆打,進而索要2萬元。后嫌疑人張某又在馮某不同意支付2萬元的情況下,繼續(xù)毆打馮某,并以報警、暴力毆打相要挾,脅迫馮某答應(yīng)支付2萬元。因此,犯罪嫌疑人張某在馮某不同意支付2萬元“私了費”的情況下,以暴力毆打、報警相要挾,敲詐勒索馮某人民幣2萬元,其行為涉嫌敲詐勒索罪。(通訊員:饒明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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