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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wǎng)5月16日電 據(jù)香港明報報道,香港《成報》2006年初拖欠3名雇員薪金,去年初在裁判法院承認11項欠薪罪,獲輕判罰款4200元,律政司認為罰款太輕申請加刑。上訴庭副庭長鄧國楨15日明言,即使《成報》以公司行政混亂為由欠薪,亦不能因此獲輕判。
雖然上訴庭表示押后裁決,但鄧國楨對當時裁判官稱《成報》有特殊求情因素而輕判表示難以理解。
法官表示,雇主準時發(fā)薪十分重要,若刻意欠薪必須入獄,因為工人依賴雇主準時發(fā)薪而付房租、付兒女的學費等,一但工人被迫以信用卡付款維持生計,最終未能準時還款更要被罰息,引致更多問題。
法官又指《成報》以行政混亂、而非刻意欠薪作為犯案后的求情理由,亦不能因此獲輕判。
案件原于去年11月在上訴庭審理,當時代表成報報刊管理有限公司的副總編輯施濱海親自應(yīng)訊,指《成報》因經(jīng)濟困難犯法,故上訴庭同意將案押后至15日,讓《成報》提出證據(jù)。
不過,《成報》15日沒有派出代表應(yīng)訊,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稱,《成報》只是在本年初向律政司提交一封由逾20名員工簽署的求情信,卻沒有交出證明其公司出現(xiàn)財困的證據(jù)。律師指《成報》上下有近300名員工,只得20多人簽名支持,求情沒有代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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