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公訴機關指控曾華曾17次受賄
《起訴書》共長5頁,里面對曾華的17次受賄行為做了清晰的例舉,除涉及到的部分受賄額為名表、項鏈、翡翠等實物外,現金則多達人民幣、港幣、日元、美金及歐元共5大幣種,折合人民幣總金額約為200余萬元。
這些受賄行為最早的一次是2000年3月,最后的一次則是2006年2月,時間跨度不到6年。此間,曾華從昆明市規(guī)劃局副局長而擢升為了局長。在外界眼中,他無疑堪稱“官運亨通”,風光無限。但是,根據《起訴書》所載明的犯罪事實,他從來沒有停止過利用手中權利進行錢權交易。為支持所提出的指控,公訴機關在法庭上一一例舉了大量證據材料,透過這些證據材料,被告人曾華犯罪的手法和“模式”浮出了水面:某家房地產為開發(fā)新的項目而提出規(guī)劃申請,由于一些條件并不具備,或者是急于盡快取得審批,就找到主管規(guī)劃的“老大”曾華。曾為其辦理的審批手續(xù),而作為回報,“局長大人”每次都能從申請企業(yè)那里獲得不匪的現金或實物。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曾華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其職務上的便利條件,非法收受他人以上財物并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已經觸犯我國《刑法》中所規(guī)定的相關條款,而且,社會影響惡劣,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4、曾華全部認罪并當庭表示懺悔
昨日,被告席上的曾華多數時候都低垂著頭,對于自己的失足并走上犯罪道路,他顯得非常追悔。“我有罪……”他承認了所有被指控的17次受賄,并對這些受賄的情況做了相應的供述。在最后陳述階段,他還當庭進行了懺悔,稱自己“對不起人民、對不起黨”,愿意接受相應的法律制裁。
作為曾華的辯護人,云南華匯律師事務所楊清律師則認為:曾華受賄的罪名構成,但依法可以從輕處罰。該律師提出以下幾點:一、歸案后,曾華認罪態(tài)度較好,交待了大部分偵查機關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實,具有自首情節(jié);二、公訴機關還認為房地產商給曾華父母提供的一些購房優(yōu)惠也屬于行賄,這種認定站不住腳。三、公訴機關指控的受賄金額中,包括一些行賄人送給曾華女兒的過年壓歲錢,以及資助其出國讀書、香港旅游等的費用,這些都不應該被認定為受賄金額。
關于這第三條辯護理由,該律師加以闡述說:在中秋、春節(jié)等傳統(tǒng)節(jié)日時,向自己所尊敬的人送上一些動力或禮物,這屬于東方的“文化傳統(tǒng)”,只不過是相互之間的一種關愛,不應當上升到犯罪的范疇。
審理結束后的昨日下午16時30分,昆明中院特意舉行了一個案情通報,該院刑事審判第三庭庭長暨新聞發(fā)言人蔡順斌在簡要介紹案情后,表示這起職務犯罪案件將在合議庭進行評議后,擇期作出一審宣判。(溫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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