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9月9日《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公布實施,距今已有13年。隨著我省經濟條件的發(fā)展,立法當時所依賴的社會環(huán)境已發(fā)生重大變化,婦女維權領域也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因此,婦女的政治權利、勞動保障、教育發(fā)展等問題需要進一步補充和完善。
《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面臨“大修”。昨天,這份頗受關注的修訂草案的修改稿已經放到了省人大常委會委員們的桌上。
今年5月,在省人大常委會一審《修訂草案》之后,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對草案進行了多次研究與修改。
記者昨日發(fā)現,這一修改稿就用人單位對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婦女代表候選人的比例以及對“性騷擾”的界定等諸多社會敏感問題進行了立法規(guī)定。
五種主要形式界定“性騷擾”
“禁止以肢體行為、語言、文字、圖片、電子信息或者其他形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靶则}擾”被明確寫入我省的《修訂草案修改稿》。
另外,婦女受到性騷擾,可以向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和所在單位投訴。《修訂草案修改稿》同時還規(guī)定,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采取積極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
對照:據了解,廣東省在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方面已有十分詳細的規(guī)定,即,工作場所和公共場所都應當采取措施預防和制止性騷擾,“用人單位和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應當通過建立適當的工作環(huán)境、設置必要的監(jiān)控裝置、制定適當的調查投訴制度等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
除此之外,廣東省還明確了對婦女實施性騷擾的法律責任!皩D女實施性騷擾的,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予以治安管理處罰;受害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用人單位須對女職工實行特殊保護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保護女職工,那么到底應該給女職工提供怎樣的工作場所和條件呢?
《修訂草案修改稿》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女職工生理特點和所從事工作的職業(yè)特點,建立健全女職工勞動保護和安全生產制度,改善勞動條件,防止職業(yè)危害,為女職工提供符合勞動安全和職業(yè)衛(wèi)生要求的工作場所和條件。
對照: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安徽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實施辦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按規(guī)定落實女職工孕期檢查時間和哺乳期哺乳時間;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yè)和國家規(guī)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孕期從事國家規(guī)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國家機關招考公務員不得歧視女性
《修訂草案修改稿》明確規(guī)定,國家機關招考公務員和社會團體、企事業(yè)單位、其他組織招聘錄用人員時,除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婚育狀況等為由拒絕錄用婦女,不得提高或者變相提高對婦女的錄用標準。
對照:據2007年年初國內某大學組織女大學生就業(yè)情況調查顯示,70%的女大學生認為就業(yè)求職過程中遇到的最大困難是性別歧視,強烈表現為男女不平等,更有四成左右的女大學生認為政府部門和事業(yè)機關在很大程度上拒絕女性。
在公務員招考中也是如此,很多招考簡章上赫然寫著“僅限男性”,只能由男性報考,但是用人單位提出的條件往往與工作崗位本身并沒有必然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