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大報告中提到的“逐步實行城鄉(xiāng)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的建議,引起了輿論的高度關注。實現(xiàn)城鄉(xiāng)同比例選舉人大代表,將為“新農村”的建設提供政治保障、立法保障和權力保障,將進一步推動選舉權平等。
連日來,十七大報告中“逐步實行城鄉(xiāng)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的建議,引起了輿論的高度關注。這一建議被普遍認為將有助于縮小城鄉(xiāng)差距、提升農民立法博弈能力,以及更好地實現(xiàn)公民平等權。
《憲法》明確“一切權力屬于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倍鳛閲覚嗔C關的人大是一個代議機構,其主要運作是通過人大代表來實現(xiàn)的。因此,人大代表的結構和組成是否科學、是否能夠準確地代表社會各階層的利益,直接影響到人大制度職能的發(fā)揮。
根據(jù)《選舉法》及相關法律的規(guī)定,人大代表的構成有著比較復雜的技術操作方式,尤其是農村與城市每一名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shù),一直處于變化之中。在1953年的《選舉法》里,農民代表與市民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shù)在全國為8:1,在省級選區(qū)為5:1,在縣級選區(qū)為4:1!哆x舉法》經過三次修訂后,全國和省級選區(qū)的農民代表與城市代表分別代表的人口數(shù)比例被統(tǒng)一為4:1。曾有學者針對這一現(xiàn)狀指出,在被選舉權上,4個農民才相當于1個市民。但即便如此,在本屆全國人大代表中,按照選舉法的規(guī)定至少應有農民代表815名,但實際上只有252名。
“三農問題”之所以在今天會成為制約中國經濟發(fā)展的難題,固然跟中國的治理傳統(tǒng)、經濟發(fā)展、人口結構等因素密切相關,但也跟農民在國家權力機關中缺乏與市民相對等的博弈能力相聯(lián)系。國家已從宏觀發(fā)展的層面作出了“建設新農村”的戰(zhàn)略抉擇,與之相適應的政治體制改革也理應配套跟進,為“新農村”的建設提供政治保障、立法保障和權力保障。
政治領域的這一改革在一些地方已經啟動,如西藏自治區(qū)眼下緊鑼密鼓地開展的鄉(xiāng)、縣、市三級人大代表換屆選舉工作中,拉薩、日喀則等地區(qū)的農村和城鎮(zhèn)的選民們就將按照同等比例來選舉他們的人大代表(新華社10月17日電)。從5年前的“4:1”到今天的“1:1”,農牧民的選舉權進一步得到了尊重,人大代表在結構上的顯著變化,也必將為地方權力機關的運作帶來新的氣象!
改革開放以來,《選舉法》的四次修改事實上沿襲的就是“逐步實行城鄉(xiāng)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的路徑。經過了近30年的制度調整,應該說這條漸進之路離其目標已經非常接近。黨的報告中明確提出農民代表的比例問題,適得其時。雖然從地方到全國這一自下而上的路徑將成為平衡代表問題的主要路徑,但也不能忽略全國人大代表選舉中的風向作用及示范效應。
明年3月就是十屆全國人大代表的任期屆滿之年,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的選舉已經啟動并將于明年1月全部選出。權力機關已經注意到近幾屆全國人大代表構成中,工人和農民代表比例呈下降趨勢,尤其是一線的工人、農民代表人數(shù)偏少。已成為產業(yè)工人重要組成部分的農民工,在以往也沒有完全被納入選舉的視野。因此,全國人大在關于十一屆全國人大代表名額和選舉問題的決定中,專門規(guī)定了“來自一線的工人和農民代表人數(shù)高于上一屆”,“在農民工比較集中的省、直轄市,應有農民工代表!
可以預料,如果“逐步實行城鄉(xiāng)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的建議,能快速地落實,將進一步推動社會的平等和正義。(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