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為推進反腐倡廉工作,從2007年起,貴州省余慶縣所有副科及以上領(lǐng)導干部每年都要按標準交點錢,政府再補貼點,組成“廉政保證金”,存入“個人廉政專戶”,領(lǐng)導干部在任期內(nèi),如果因貪污受賄、賣淫嫖娼、參與賭博、工作嚴重失職瀆職等受到處罰,要視情況扣除“保證金”;勤政守紀沒犯錯的,就可全額提取“保證金”(12月17日《人民日報》)。
余慶縣的這種做法初衷雖好,但實際上是花錢買“廉政”,其實并不可取。
首先,這是對領(lǐng)導干部履行廉政責任的一種退讓。國家工作人員特別是領(lǐng)導干部,既是人民的公仆,又是人民的表率。他拿的工資、補貼、獎金等,就是人民給他的報酬。他履行職責義務的付出和取得的報酬是對等的,他所付出的勞動和獲得的報酬也是等價的。而這種“保證金”,是對領(lǐng)導干部廉政的“讓步政策”。
其次,政府不應該為領(lǐng)導干部廉政買單。如果一級政府需要拿錢來保證工作人員廉政,或者說不拿錢出來就不能確保工作人員廉政,這樣的政府不僅僅是在廉政建設上“不作為”,更是對自身打造廉潔政府的否定。
第三,這樣的“金錢保證”無從規(guī)范,也無從約束。如果干部們遇到的賄賂高于甚至大大高于這個金額,有誰保證會不會有人舍小取大呢?如果僅僅在副科級以上領(lǐng)導干部中設“廉政保證金”,一般工作人員豈不是被排除在廉政建設之外?人數(shù)眾多的一般工作人員如果因為沒交“廉政保證金”而不能廉政,豈不是留下更多更大的漏洞?(張心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