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劇有一種絕活叫變臉,一個人的面孔在瞬間變成了另外一副面孔。小品作者何慶魁一面信誓旦旦地表白:“我之所以參加這件事,不為別的,就是要為家鄉(xiāng)父老做點事。”一面卻從萬里大造林公司收取林地銷售利潤和形象代言費高達600余萬元,其中,打到其銀行卡上的現(xiàn)金有197萬元!扒安痪茫呀(jīng)派人對其進行依法追繳,但何慶魁為了保住自身既得利益拒不退出!(《中國青年報》4月2日)
我以為,何慶魁對于萬里大造林公司的詐騙活動是否知情,是他是否要承擔刑事、民事責任,如何承擔刑事、民事責任的關鍵。我們沒有看見公安機關對何慶魁是否知情萬里大造林公司的詐騙活動下結論,我們還不能僅憑《合同書》來認定何慶魁是知情的。
如果何慶魁、高秀敏明知萬里大造林公司進行詐騙,而用為他們代言的形式進行欺騙宣傳,這就是一種共同犯罪行為。那么,何慶魁的銷售利潤與代言費就是贓款,公安機關不僅僅是要追繳他的這些錢,而且還要將他刑事立案,追究刑事責任;如果二人并不知情,就不存在刑事責任的問題,甚至,他們的銷售利潤與代言費,公安機關還不宜通過刑事手段來追繳,因為這些畢竟還是民事糾紛。當?shù)卣畱攧訂T受騙者向法院起訴何慶魁和有關媒體,就像有的消費者起訴郭德綱進行虛假廣告一樣,要求何慶魁和媒體賠償損失,要求何慶魁返還銷售利潤與代言費。畢竟,這樣的一起詐騙罪,即使媒體與何慶魁并不知情,但都沒有嚴格把關,存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何慶魁的銷售利潤也是一種不當?shù)美,應當予以返還。
可能有人會以北京公安機關追繳葛優(yōu)在億霖木業(yè)案的代言費的例子,來說明無論如何也應當追繳何慶魁的銷售利潤與代言費。但事實上,葛優(yōu)自始至終都沒有合謀詐騙的故意,甚至他同樣是這一事件的受害人,應當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guī)定:“行為人將詐騙財物已用于歸還個人欠款、貨款或者其他經(jīng)濟活動的,如果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收取,屬惡意取得,應當一律予以追繳;如確屬善意取得,則不再追繳。”葛優(yōu)的代言費屬于“善意取得”,不宜追繳,對于葛優(yōu)的責任,應當由民事訴訟來解決。
至于何慶魁“在陳相貴、劉艷英等萬里大造林公司高管因涉嫌經(jīng)濟犯罪被警方采取強制措施后,何慶魁以副董事長名義向公司員工和全國購林客戶發(fā)表《公開信》,為犯罪嫌疑人鳴冤叫屈;其后,又在北京某律師博客上發(fā)表文章稱‘造林造不出犯罪’,呼吁搞所謂的‘護法維權’”的行為,我們完全不必太在意,在一個法治社會,任何人都有權為自己辯護,關鍵是我們要拿出事實與證據(jù)來反駁他。(楊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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