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評何慶魁辯解詞:法律應給名人廣告戴"緊箍"
2008年04月09日 15:13 來源:檢察日報 發(fā)表評論
誰來管管何慶魁們的“紅口白牙”
時間:2008年04月09日 07時18分 作者: 王威 新聞來源:檢察日報
日前有媒體披露,著名小品作者、高秀敏丈夫何慶魁涉嫌參與了一起涉案金額高達13億元的非法集資案,并從中獲得了600多萬元的收入。但是何慶魁的兒子何樹成在接受采訪時表示,何慶魁取得的都是合法代言收入,對所代言公司進行虛假廣告、非法集資一事完全不知情(4月3日《新聞晨報》)。
萬里大造林公司以托管合作造林高回報零風險為誘餌,通過虛假宣傳和培訓洗腦不斷發(fā)展業(yè)務人員認購或介紹他人認購“林權”的手段,誘使全國3萬多名群眾投資所謂速生豐產(chǎn)楊樹林,向社會不特定對象變相吸收資金,轉讓林地(林權)43萬余畝,涉案金額達13億元。曾有媒體報道說,“在何慶魁夫婦的名人效應影響下,萬里大造林公司迅速壯大”,何慶魁一面信誓旦旦地表白:“我之所以參加這件事,不為別的,就是要為家鄉(xiāng)父老做點事!币幻鎱s從萬里大造林公司收取林地銷售利潤和形象代言費高達600余萬元。前不久,有關部門派人對其進行依法追繳,但這個向來給人以“憨厚質樸”印象的小品作者卻拒不退出。
那么,即便何慶魁沒有收取“20%的提成”一說,“只是名譽董事、不參加公司的任何生產(chǎn)經(jīng)營”,他收取“形象代言費”又是否“合法”呢?
借助名人、明星的偶像身份和社會影響力代言廣告,是一種有效的營銷手段。但是名人代言了虛假的廣告,其誤導性和欺騙性反而更大。消費者基于對名人的信任感,購買其代言的產(chǎn)品或服務出現(xiàn)問題時,對于明星是否需要承擔責任,我國內地的法律對此卻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在我國現(xiàn)行的廣告法中,進行虛假廣告宣傳的責任承擔方式有兩種:行政責任和民事責任,承擔責任的主體只有廣告主,廣告經(jīng)營者、發(fā)布者,以及其他社會團體或組織,恰恰就沒有將廣告代言人包括在內。
在許多歐美國家,都有比較完善的廣告法規(guī)來制約名人、明星代言行為,一般把形象代言人廣告看作證言廣告和明示擔保,消費者可據(jù)此擔保索賠。同時規(guī)定,明星做廣告的商品必須是該明星長期用過的,一旦發(fā)現(xiàn)該明星沒有使用過該商品便做廣告,明星將會被處以重罰,且消費者也有權向代言人直接索賠。我國臺灣地區(qū)也規(guī)定,藝人代言不實廣告若事先知情,涉及刑事詐欺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等刑罰;藝人薦證行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若查證屬實即違反《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最嚴重將面臨5萬元以上、2500萬元以下罰款。
在精心營造的騙局中,何慶魁無疑扮演著“為虎作倀”的不光彩的角色。當初他“紅口白牙”、信誓旦旦的“代言”,是不該姑妄說之、姑妄聽之的。法律該給名人明星代言廣告戴上個“緊箍咒”了。
【編輯:唐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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