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深圳某政協(xié)委員提出的《關于組建深圳市城管警察的建議》,前日《新京報》刊發(fā)社論《組建“城管警察”可能加劇暴力執(zhí)法》,認為城管變身更應從職能轉換而非從人員轉換出發(fā),并應以防止暴力執(zhí)法為目標有序推進。筆者還想補充一點意見。
任何講求法治的國家,對于警察權力的行使都是嚴格限制的,畢竟,這是國家機器中少數可以合法使用暴力的執(zhí)法權域,具有很強的專屬性甚至壟斷性,而其他普通行政管理部門如果僅僅因為執(zhí)法不夠“硬”則欲“染指”此項權力,恐怕是一件很危險的事情。根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工作部門。工作部門的設立、增加、減少或者合并,由本級人民政府報請上一級人民政府直至國務院批準,并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而從合理性和必要性上看,“城管警察”能否獲批組建顯然難以樂觀。
提出“城管警察化”的思路,固然是出于維護城管切身權益,解決城管與小民百姓糾紛的目的,但筆者有一個不太理解的地方就是,為什么有關部門及人士如此青睞將城管與警察權力對接,而不是與相關司法權力保持有序銜接,也就是積極通過司法途徑解決目前存在的問題呢?這又使筆者想起實踐中存在的一個蹊蹺現(xiàn)象:目前城管和小攤販們的矛盾比較尖銳,諸如毆打踹攤之類的沖突事件不斷,但似乎很少看到雙方將糾紛訴諸法院解決的實例,F(xiàn)代法治社會,通過法院解決官民糾紛無疑是比較好的方式,法院重證據、講法理,而且城市公共區(qū)域已普遍安裝攝像頭,城管隊伍也開始注意搜集執(zhí)法證據,在這樣的背景下,也許管理者和被管理者都會對自己的言行保持克制,否則便可能在訴訟中承擔敗訴后果。
因而,與其設置城管警察,不如在人民法院內部設立專門的“城管法庭”,致力于解決城管與市民之間的管理及服務糾紛,同時貫徹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倒置原則,主要由城管部門承擔證明自身執(zhí)法行為合法無過錯的義務。這樣不僅能夠提高處理糾紛的效率,也有助于保持訴訟雙方權利地位均衡。
□左宇(北京 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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