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從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它將在建設公開透明的政府,保障公眾知情權、監(jiān)督權方面帶來的深刻影響。 中新社發(fā) 劉君鳳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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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從200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它將在建設公開透明的政府,保障公眾知情權、監(jiān)督權方面帶來的深刻影響。 中新社發(fā) 劉君鳳 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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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刊用《中國新聞周刊》稿件務經(jīng)書面授權)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實施以來表明,信息是由政府公開,但公開得由公民推動
文/高鐵軍
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正式實施!吨袊侣勚芸吩浴墩畔⒐_:從上游治水,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為題報道該條例的通過。但是“陽光”在“上游治水”中的實現(xiàn),尚需“下游”持久深入的推動。
隨著新法的正式實施,各地在短短十幾天里就出現(xiàn)多起“信息公開申請”。5月1日,河北滄州律師韓甫政向國務院發(fā)出建議書,要求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發(fā)布”關于教育、衛(wèi)生、住房、城建等方面的“國家標準”。5月4日,北京市民陳育華向北京市公安局提出申請,要求了解北京市2003年至今的養(yǎng)犬管理費用使用情況。北京市民湛江向海淀區(qū)環(huán)保局提出申請,要求了解此前開發(fā)商違約后居民維權未果的情況。上海律師嚴義明向安徽省衛(wèi)生廳與阜陽市政府分別提出申請,要求公開手足口病疫情沒有及時公開的原因。
“信息公開申請”熱潮表明,中國公民存在著大量潛在的或者被壓抑的政府信息公開需求。因為在這次申請熱潮中,多數(shù)人關注的都是老問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實施只是使這種需求公開化、表面化。
但是,由于各級政府長期以來缺乏信息公開的主動性和制度性,“陽光”的普降道路并不平坦。曾參與起草、論證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向《中國新聞周刊》表示:“很多政府官員不大愿意公開信息,他們有這種觀念上的慣性!薄安还_是常規(guī),公開是特例!
政府不公開信息的傳統(tǒng)是有多重原因的?刂菩畔,造成信息有針對性的不對稱,向來是管理者重要的治理手段。條例起草人之一、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王錫鋅對《中國新聞周刊》說,與此相適應,“以管理者為本位的配套制度則成了以往不公開信息的客觀條件”。
官員們的個人利益也是其不愿公開信息的重要驅(qū)動力!耙恍┬畔⒉还_,就給暗箱操作提供了機會。”王錫鋅說。一些地方官員對于商品房用地成本諱莫如深,不能不說與此有關。另一方面,信息不公開也為少數(shù)政府官員瞞上提供了條件。一些信息的公開就可能危及他們的仕途。
信息不公開,除了不能滿足公民對政府信息的需求,還會引發(fā)一系列公共事件。自1998年始,國務院有關部門就開始醞釀一部信息公開法規(guī)。SARS事件后,該條例正式被提上議事日程——2003年春,一種不明病毒入侵廣東、北京,造成部分患者高燒死亡。由于沒有及時發(fā)布甚至刻意隱瞞疫情信息,衛(wèi)生部以及北京市政府立即被推上輿論的風口浪尖。
此后,信息公開在處理公共事件中的重要性被重新認識。但從提上議事日程到最終頒行依然用了5年時間。期間,由于信息不對稱造成的公共事件時有發(fā)生。2004年11月,中石油吉林石化雙苯廠發(fā)生爆炸,爆炸污染物造成松花江流域大面積污染,污水危及哈爾濱市飲水安全。哈爾濱市在得到相關信息后并未及時向公眾通報,造成市民大規(guī)?只。
2008年3月28日,安徽阜陽一名兒童死于手足口病,雖然市人民醫(yī)院在當天就已經(jīng)將死亡情況通報給當?shù)匦l(wèi)生局,但直到4周之后,官方才正式公布疫情。此時,疾病已經(jīng)奪走20個幼小的生命。
2007年1月27日,經(jīng)國務院第165次常務會議審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獲得通過。從條例通過到正式實施,中央政府一共給了近17個月的準備時間。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莫于川曾表示,“這說明立法者對實施難度有著清醒的認識”。從目前情況來看,很多省市都還沒有準備好,該條例在多大程度上能夠促進信息公開成為各方關注的焦點。
“姑且不論內(nèi)容上是否有漏洞,單從技術上就還有一些問題!蓖蹂a鋅說。在信息公開的具體操作中,編寫信息公開目錄是非常關鍵的一步。但目前,對于目錄編寫還缺少規(guī)范。《中國新聞周刊》記者隨機登陸幾個已經(jīng)發(fā)布信息公開目錄的部委網(wǎng)站,發(fā)現(xiàn)在目錄的編寫方式上不同部門確實存在一定的差異。各級政府對于以什么途徑和形式進行信息公開,也缺少統(tǒng)一的標準。這些都會對公民及時、準確地獲取信息造成一定影響。
在內(nèi)容上,什么可以公開,什么不能公開,這在很多政府機關眼里也是一個問題。就目前的條例來看,其中多為原則性規(guī)定,缺少更為細致的解釋。這種進一步具體解釋的缺位為關心條例的人帶來了憂慮。
參與起草條例的北京大學教授王錫鋅向《中國新聞周刊》表示,“這個確實可以成為一些政府部門不公開信息的保護傘”。條例第14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對具體何為上述秘密與隱私卻沒有多作說明。同時,條例的第8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jīng)濟安全和社會穩(wěn)定”。這就給了政府機關很大的裁定權!白约航o自己當裁判,在法規(guī)還不健全的時候確實會有問題!蓖蹂a鋅不無擔心地說。
因此,“下游”持久深入地推動,就顯得非常必要。相對于那些“信息公開申請”者,湖南汝城的黃由儉等人向前走了一步。5月5日,黃由儉、宋慶昌等5位離退休職工以“信息不公開”為由,將汝城縣政府告上法庭,提起行政訴訟,揭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一案。
“第一案”本身并不復雜。6年前,由汝城縣建設局主導,對當?shù)刈詠硭具M行改制。該公司的職工對改制過程中存在的一些問題提出質(zhì)疑?h政府介入此事并展開調(diào)查,但最后以“調(diào)查報告不屬政府意見,僅供領導參考使用”為由,拒絕向職工公開。職工幾經(jīng)申請未果,提起訴訟。事件被媒體報道后,汝城縣政府相關人員仍沒有及時公開相關信息,而是對外聲明“調(diào)查報告不在條例規(guī)定公開信息范圍之內(nèi)”。
條例起草人之一、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沈巋教授向《中國新聞周刊》表示,“汝城縣政府沒有理由不公開調(diào)查報告”。據(jù)悉,早在條例的起草階段,有關專家確實具體對政府部門在調(diào)查過程中出具的報告是否屬于公開范疇進行過討論!暗斯矙C關調(diào)查刑事案件的報告不宜公開外,其他調(diào)查報告應該公開。即便汝城縣的報告涉及部分不便公開的信息,政府也有義務在屏蔽這些信息后公開其他信息!
“不過,我認為5位職工的起訴理由應該更準確一些。9至12條其實是對政府主動公開信息的規(guī)定。作為起訴的依據(jù),13、14條更合適!鄙驇h說。條例第13條規(guī)定,公民可以根據(jù)自身生產(chǎn)生活需要,向有關部門申請信息公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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