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原局長涉賄被判13年
2008年10月28日 09:41 來源:檢察日報 發(fā)表評論
日前,湖南省長沙市中級法院一審開庭宣判,以受賄罪、貪污罪判處湖南省洞庭湖水利工程管理局原局長曾濤(副廳級)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沒收財產(chǎn)100萬元。
據(jù)查,2000年3月至2007年12月,曾濤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wù)之便,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共計262萬元人民幣、4萬美元、32萬港幣。另據(jù)查,曾濤在擔(dān)任湖南省水利水電勘測設(shè)計研究總院院長期間,還采取與外單位簽訂虛假合同的形式,與他人共同貪污128萬元,個人實得90萬元。(記者湯維駿 通訊員王波向)
【編輯:朱鵬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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