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十一月二十一日電 新華社今日發(fā)表署名文章指出,達賴喇嘛《為全體藏人獲得真正自治的備忘錄》中自治、立法、宗教要求,否定中國民族區(qū)域自治制度、要求獨立和不受監(jiān)督的“立法權”、極力反對政府對宗教事務的依法管理,違背中國憲法。
“備忘錄”提出,藏人要有制定符合自己需求和特點的地方政府,政府組織,以及制度的權力。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對語言、文化、宗教、教育、環(huán)境保護、自然資源利用、經濟發(fā)展與貿易、公共衛(wèi)生、公共安全、外來人的管理規(guī)定、與他國的交流等十一個方面的本地方所有問題有制定法規(guī)、實施權利和自由決定的權力。
對此文章指出,中國是一個單一制的國家,不同于一些國家實行的聯邦制、邦聯制。中國憲法明確規(guī)定,“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fā)揮地方的主動性、積極性的原則!泵褡鍏^(qū)域自治法也規(guī)定:“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國務院統一領導下的國家行政機關,都服從國務院!辈淮嬖谥醒牒偷胤綄Φ取罢勁小薄⒄鞯孟嗷ァ巴狻、建立“合作解決的途徑”的問題。
文章強調,西藏與香港、澳門情況完全不同。達賴喇嘛方面打著中國憲法的旗號提出所謂“真正自治”,實際上是企圖否定中國的民族區(qū)域自治制度,否定中央的統一領導,按照他們的“政治設計”另搞一套。
“備忘錄”還要求不僅“對本地方所有問題有制定法規(guī)的權利”,而且是獨立于中央的“立法權”。
對此文章指出,“備忘錄”否定全國人大的最高權力,要求相當于國家層面的立法權,違背中國憲法。
“備忘錄”提出,“對一般的宗教活動,包括師徒關系,寺院管理,轉世靈童的認證等事務,政府都不應進行干涉”。
文章強調,中國憲法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文章說,國家法律條文說得明明白白,但是在達賴喇嘛那里,悠悠萬事、“宗教為大”,“唯我獨尊”,這也不奇怪,達賴喇嘛流亡國外前是舊西藏政教合一的封建農奴制度的總代表,現在還是他領導的那個流亡集團的“政教領袖”,怎么能不幻想著在西藏恢復過去那種宗教高于一切、政教合一的“美妙制度”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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