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新聞:深圳市龍崗區(qū)一工廠發(fā)生火災 8人死亡10人受傷
去年2月11日,位于龍崗區(qū)坪地街道六聯社區(qū)的洋華高新科技廠發(fā)生特大火災事故,造成10死9傷。被捕前任龍崗區(qū)坑梓消防中隊防火分隊隊長的黃武云一審被判處玩忽職守罪,但免于刑事處罰。昨日,該案二審在深圳中院宣判,據律師透露,黃被判處有期徒刑3年。
未檢查就簽“同意”
2000年至2004年12月,黃武云任坪地街道消防中隊防火分隊隊長。一審時檢方稱,2004年7月6日,勞杰毅(另案處理)假冒“中國消防安全工程總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名義,與洋華廠負責人梁天福(另案處理)簽訂了《消防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約定勞以人民幣15萬元承接洋華廠的消防工程。勞杰毅簽訂合同后,并未進行消防施工,便將洋華廠的《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交給其兒子勞業(yè)恒(另案處理),要求辦理相關審驗手續(xù)。
同年7月8日,勞業(yè)恒為辦此審驗手續(xù),在明知洋華廠未進行消防檢查的情況下,擅自在該廠的《消防安全檢查申報表》中“檢查意見”欄和“驗收意見”欄審批欄以及《消防監(jiān)督記錄表》中簽名并填寫同意認可意見后,告知黃武云和防火監(jiān)督員王鋒(另案處理)這是其父的工程,并讓黃、王分別簽字。黃礙于情面,在未對該廠進行消防檢查的前提下,簽名確認該工廠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幫其出具《消防檢查意見書》,結論為該場所已具備消防安全條件,同意開業(yè)。最終,致使洋華廠順利通過了所謂的“消防檢查和驗收”,向工商部門申領了特營證開業(yè)。
一審判定免于刑罰
據了解,洋華廠廠房總面積約2700平方米,員工超過700人,起火時有230名工人在廠生產經營。
檢方稱,黃武云作為坪地防火分隊隊長,明知洋華廠未進行消防檢查的情況下,出具內容不實的《消防安全檢查意見書》;明知洋華廠在不具備消防安全的條件下開業(yè),卻再未組織到洋華廠進行消防安全檢查。該廠一直沒有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和防火安全責任制,該廠員工亦未經過任何消防知識培訓,沒有消防安全管理人員,也未制訂滅火和應急疏散方案,致使“2·11”特大火災事故發(fā)生,造成10人死亡、9人受傷,直接經濟損失968.15萬元的嚴重后果。因此,其行為已經構成玩忽職守罪。
一審法院審理后判處黃武云犯玩忽職守罪,但認為主觀上黃礙于同事和上級領導的情面違規(guī)簽署意見不合法,但其并無重大惡意,客觀上其玩忽職守行為作為造成本案危害后果的原因之一,起著間接、輕微的作用。況且洋華廠存在的安全隱患完全可能在黃武云調離坪地以后的日常消防安全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并予以排除。黃的行為引起的作用是偶然的,綜合上述因素,因此法院判處免予刑事處罰。(記者/孫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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