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而言,重要的不是它有多么嚴苛,而在于它能讓官員們充滿敬畏之心,對任何非法財產都畏之如虎,從而遠離貪污腐敗的可能
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將再次審議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等多項議案。其中,為避免貪污受賄與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刑罰的過分落差,草案中對該罪的法定最高刑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到10年。
“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首現(xiàn)于198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guī)定》的單行刑事法律中。1997年刑法全面修訂時予以吸納。20年來,這項罪名一直因為量刑過輕引起司法處罰失衡而被詬以貪官“救命稻草”,由此引發(fā)的爭議更是不絕于耳。
按照現(xiàn)行刑法,貪污受賄超過10萬元即可判處至少10年有期徒刑,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甚至可判處死刑。相比刑法對貪污受賄罪的量刑標準,“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最高刑期不過5年的懲罰力度顯然是輕之又輕,不僅不足以威懾犯罪,更有可能使之成為貪官污吏的“免死金牌”。
曾不斷有論者稱應該廢止這項罪名,對此筆者倒不敢茍同。從法律的嚴肅性和公正性出發(fā),“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具有成為獨立罪名的條件和可能。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能或者不愿說明合法財產之外的其他財產的來源,最好適用“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而不應以貪污受賄罪模糊論處,神圣的法律理應具有這樣審慎而清晰的品質。
此次刑法修正草案,將“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由5年增加到10年,應該說是對此前量刑過輕的一次糾偏。但此舉并沒真正觸動司法處罰失衡的根本問題。
目前腐敗行為之所以層出不窮且金額屢創(chuàng)新高,其中一個關鍵原因其實可歸咎于“官員財產申報制度”的付之闕如。因為如若沒有官員財產申報制度,我們就沒有辦法恰當切割官員合法財產與非法財產的界限,直接導致“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量刑上的猶疑,使這項獨立罪名無法有效宰制官員的貪欲,更使得紀檢監(jiān)察部門事先無法密切追蹤官員財產的異常,非要等到“東窗事發(fā)”才能被動跟進。我們也不排除,在官員財產暗處運行的情勢下,不知道有多少劣行昭彰的貪腐官員逍遙法外。如此,“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難免會逐漸淪為“紙老虎”。
毫無疑問,“官員財產申報制度”與“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不可分割。僅僅執(zhí)著于后者的建設,卻對培植其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前者長期束之高閣,從一開始就注定了“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尷尬地位。因此,與其做著頭痛醫(yī)頭、腳痛醫(yī)腳、剜肉補瘡的一時之功,還不如來一個釜底抽薪、斬草除根。
以法律精神而言,任何法律的初衷都不在于懲戒的強度,而在于懲戒的可能。從某種理想意義上說,懸而不用的法律才是最好的法律。具體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而言,重要的不是它有多么嚴苛,而在于它能讓官員們充滿敬畏之心,對任何非法財產都畏之如虎,從而遠離貪污腐敗的可能。顯而易見,惟有官員財產盡快陽光化、透明化,才能達到這樣的效果。
“官員財產申報制度”與“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涉及行政法與刑法兩大領域,但卻具有內在的聯(lián)系性。希望有關方面能立足于推進反腐事業(yè)的大局,盡快在推進“官員財產申報制度”上有所作為,繼而堵住官員貪腐的“管涌”。(張若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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