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9月27日電 據(jù)美國《世界日報》報道,中國留學生楊楠在美涉殺人案的二級謀殺罪名是否可以憑“犯案時精神失!倍撟?控辯雙方律師25日對公辯律師比提(Carl Beatty)所傳召的心理專家鄧克(Leonard Donk)展開了質(zhì)詢。鄧克表示楊楠犯案時,本已脆弱的精神狀態(tài)已因其他突發(fā)問題,處于崩潰的狀態(tài)。
楊楠案進入第二階段的審判重點是辯方所提出的被告犯案時因精神失常改判無罪(Not Guilty for the Reason of Insanity,NGI)的訴求。
所謂“因精神失常改判無罪”的定義相當嚴格,辯方律師在這個階段必須傳召所有專家,向陪審團解釋被告在犯罪當時對自己的所作所為毫無所知,也沒有辯認基本道德是非的能力。
鄧克首先表示,楊楠在麥克坎得雷斯(Birk McCandless)命案發(fā)生當時處于一種“瞬間精神錯亂狀態(tài)”(micro psychotic episode),她的精神狀態(tài)在那一時刻整體崩潰,求生的自衛(wèi)機能已完全喪失。當時楊楠對自己的所作所為毫無所知,也無法辯認基本道德是非,應屬于犯罪時精神完全失常的情況。
控方檢察官夏比駱(James Gibbons-Shapiro)在第一階段審判結(jié)束時就表示道:“第二階段是辯方向陪審團提出證據(jù)的時候!
鄧克指出,從楊楠過去與男友交往的情形,以及各種心理測試紀錄可以發(fā)現(xiàn),楊楠是處于一種“邊緣人格失常”(borderline personality disor-der)的心理狀態(tài),有強烈的自虐傾向,待人處事非常容易走極端。她這種脆弱的性格在2005年命案發(fā)生當時完全崩解。
對于造成楊楠“瞬間精神錯亂”的主因鄧克認為有兩個:命案前一天夜晚楊楠母親責備楊楠時用辭嚴厲,讓楊楠喪盡自尊與自信。他說,楊楠當天晚上只睡了兩個鐘頭,隔天欲重施故技,拿刀到死者面前自盡時,卻發(fā)現(xiàn)死者女友在他家過夜,這是楊楠精神崩潰的第二大主因。
鄧克接著表示,從楊楠聽到死者在屋內(nèi)呼叫女友到舉刀在三樓陽臺自刺,流血過多不支倒地的這一段時間,楊楠是處于“瞬間精神錯亂”的狀態(tài)。
他說,有兩個現(xiàn)象可證明楊楠當時的精神失常情形。其一是楊楠刺死麥克坎得雷斯時力氣超人,其二就是楊楠犯案后也不逃離現(xiàn)場,站在陽臺舉刀自砍頸部時,好象精神與身體都飄離了這個世界,一點痛苦的表情或呻吟聲都沒有。許多當時在現(xiàn)場的圣縣縣警都曾出庭作證楊楠自刺時的怪異狀況。
控方檢察官夏比駱(James Gibbons-Shapiro)在交叉質(zhì)詢的時候語氣非常凌厲,對鄧克證詞上每一個用字都不放過。他的主要攻擊點強調(diào)鄧克引用當今心理學權(quán)威考德威爾(Alex Caldwell)對楊楠所做的心理測驗結(jié)果,來對楊楠犯案時的心理狀態(tài)做診斷,可是考德威爾的報告上從來沒用“瞬間精神錯亂”這個病名,他用的是其他病名,如憂郁癥或邊緣性精神錯亂等。
鄧克回答道,“瞬間精神錯亂”這個病名是考德威爾口頭上告訴他的。夏比駱接著指出,其他心理專家或社會工作人員在訪視楊楠時,都認為她的神智相當清楚。對此鄧克則表示,他們講的并不是楊楠2005年3月15日的精神狀態(tài)。兩人一來一往,法庭的氣氛相當緊繃。 (記者王金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