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wǎng)4月19日電 日本共同社消息,日本最高法院第一小法庭19日決定,將于27日就中國原慰安婦要求日本政府賠償?shù)脑V訟做出判決。居住在中國山西省的原慰安婦及其遺屬要求日本政府賠償4600萬日元(約合300萬元人民幣),二審判決原告敗訴因而上訴至最高法院。此外,27日當天上午預定還將進行西松建設公司強擄中國勞工強制勞動的上訴判決,預計最高法院將就兩起訴訟案做出“統(tǒng)一判斷”。
報道稱,東京高等法院在二審判決中認定“中國放棄了個人的賠償請求權(quán)”,判原告敗訴。由于最高法院并沒有舉行改變二審判決時需要的辯論,分析認為最高法院支持二審判決,原告方敗訴恐成定局。
在2005年3月東京高等法院做出的二審判決中,法院認定“原告方的兩名原慰安婦(其中一人死亡)在分別為13歲和15歲的1942年,被日軍士兵強征,被監(jiān)禁在日軍設施內(nèi),在1個月至幾個月期間,連日被日軍士兵強暴”。
日本媒體報道指出,在此基礎(chǔ)上法院裁定,“聯(lián)合國和日本簽訂了相互放棄戰(zhàn)爭損害賠償權(quán)的《舊金山和平條約》。日本與中國(當時為中華民國政府)根據(jù)此內(nèi)容簽訂了《日華和平條約》,據(jù)此兩名原慰安婦作為中國國民其個人賠償請求權(quán)已經(jīng)消失”。原告方不服判決提出了上訴。
據(jù)悉,西松建設公司強擄勞工訴訟案中,最大的爭論點在于《日中共同聲明》等條約是否放棄了賠償請求權(quán)。日本最高法院決定做出“統(tǒng)一判斷”的理由在于,此案的判決可能與東京高等法院對原慰安婦訴訟的判決存在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