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8日電 據《日本新華僑報》報道,7月1日,一位26歲的原中國實習生因被接收公司強行解約而向她開戶的岐阜市“十六銀行”提出書面要求,希望得知解約的原因說明,并且返還她大約50萬日元的存款。接受該華人女性咨詢的市民團體 “福井外國研修生網絡”指出:以“防止研修生毀約為由設立的風險金存折通常都由接受公司掌管,在發(fā)生解約的情況時,作為金融機關應該與當事人之間履行嚴格的確認手續(xù)!
據了解,這位華人女性2001年6月來日,通過岐阜縣笠松町的“岐阜縣纖維加工技術開發(fā)協(xié)會”中介后到該縣一家服裝公司工作。后來,由于不滿工資低廉等原因,2003年3月她從服裝廠出走。當初,這家服裝公司以“風險金”的名義每月她從工資中扣除2萬~35000日元,然后存入“十六銀行”,她的個人印章和存折都交由行業(yè)協(xié)會和公司共同保管,實際上成為了一種每月積累的“押金”。
這位華人女性上個月準備回國前去銀行進行核實時,被告知行業(yè)協(xié)會已經和她解約!笆y行”的員工這樣對她解釋道:“我們應持有你的個人印章和存折前來辦理手續(xù)人的要求履行了解約手續(xù)。存款也都交給協(xié)會了。今后如果有問題可以再研究!敝薪閰f(xié)會的負責人則表示:“當初我們和她的父母簽訂該協(xié)議的目的,是為了讓她每月不至于把所有收入都花光。但在,在她失蹤后,我們不得不與銀行辦理了解約手續(xù)。如果她本人提出申請的話,我們會將該款項歸還給她。”
這名原中國實習生怎么也搞不明白:“我個人名義的存款,銀行怎么能夠交給中介協(xié)會呢?中介公司拿著研修生的個人印章和存折,這不是和管理監(jiān)獄里的犯人一樣嗎?我是研修生、實習生,不是犯人!”因此,她一定要求“十六銀行”給個“說法”!(孟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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