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在北京被訴至法院后,影視明星張國立和江中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在天津也成為被告。天津一婦女以張國立代言的“初元牌復合氨基酸營養(yǎng)液”涉嫌虛假宣傳為名,將銷售產品的超市、江中藥業(yè)和張國立告上天津和平區(qū)人民法院,法院已為其立案。作為明星的張國立是否應該承擔賠償責任,成了人們關心的話題。
原告皮女士在訴狀中稱,她的一個朋友因患膽管結石,于8月初在醫(yī)院做了手術,但術后老是感覺傷口難受。正好她在電視廣告中看到影視明星張國立代言的“初元”產品。廣告中稱,該產品是專為術后病人設計的。她于8月16日在某超市花188元購買了一盒,準備送給朋友。
該產品的包裝標明:“氨基酸-增強機體免疫力”。另外,其宣傳冊宣傳:初元(Ⅱ型)營養(yǎng)液功效及作用:糖尿病-調節(jié)血糖、控制病情;癌瘤化療-增強免疫系統(tǒng);肝硬化等肝病-增強肝功能;老慢支-增強免疫系統(tǒng)功能;胃病-能促進食物消化及營養(yǎng)吸收;老年體弱人群-幫助恢復體質、增強抵抗力。但禮品送去后,懂行的朋友說這個產品屬于普通食品,不能宣傳保健功能“增強免疫力”。
皮女士的代理人認為,《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中,列明了保健食品在申報時必須說明的27種有效保健功能,其中包括“增強免疫力”。而“初元”是普通食品,普通食品怎能宣傳“增強免疫力”呢?可以說,各被告主觀上誤導消費者購買該產品的事實已成立。
代理人表示,張國立作為明星,代言產品應該經過詳細的考察和驗證,而張國立并沒做到這一點,所以他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原告的訴訟請求有四項,判令第一被告超市退還原告貨款188元,并賠償188元,計376元;判令第二被告江中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被告張國立和第一被告共同承擔賠償責任;判令第一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依據(jù)初元(Ⅱ型)營養(yǎng)液功效及作用,請求判令被告出具:對糖尿病、癌瘤化療、肝硬化等肝病、老慢支、胃病、老年體弱人群的功效成分的檢測報告及臨床療效觀察報告。
張國立公司態(tài)度不明
記者昨天與張國立的三名下屬取得聯(lián)系,一名姓華的先生開始表示,自己不清楚案件情況。但當被問及“是否知道代言的產品違法”時,華先生又說自己與張國立沒任何關系。記者之后與張國立的一名劉姓助理取得聯(lián)系,但當記者談及案件時,該助理又稱自己只負責張國立在廣東的事務。記者按網上提供的電話,與張國立的“北京國立常升影視公司”的一位負責人取得聯(lián)系,但這名張姓男子表示:“這是張國立的案子,請與張國立自己聯(lián)系!
江中藥業(yè)的相關負責人鐘女士說,中國廣告協(xié)會法律服務中心主任李方午也曾表示,“因為產品所含18種氨基酸有國家權威檢測機構的證明,且電視廣告在播出前又經過了必要的審查備案,所以‘初元’廣告合法。本則廣告中代言人張國立的表達也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張家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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