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鹿“結石門”事件后,有問題乳企信誓旦旦向社會承諾召回產品,賠償消費者。然而,散落在民間的缺陷奶制品如何召回,如何處理,如何賠償消費者損失?人們紛紛發(fā)問,召回的法律依據在哪里?形勢迫使中國缺陷產品召回制度出臺提速。
國家質檢總局日前向社會公開《缺陷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征求意見稿),并向社會廣泛征求意見。9月24日下午,國家質檢總局法規(guī)司、質量司組織該《條例》立法聽證會,邀請31位來自生產企業(yè)、銷售企業(yè)、行業(yè)協會、技術機構和消費者代表,就《條例》存在的問題和建議,集思廣益。
規(guī)范缺陷產品召回迫在眉睫
2004年10月1日,我國第一部產品召回規(guī)定——《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guī)定》正式實施。此后,2007年8月27日,《食品召回管理規(guī)定》、《兒童玩具召回管理規(guī)定》經國家質檢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同日公布正式實施。
“從2004年10月到去年底,已經有45家企業(yè)實施召回103次,召回汽車130萬輛。”國家質檢總局法規(guī)司司長劉兆彬在聽證會上說,4年來,國家質檢總局在總結汽車、食品、兒童玩具召回管理的經驗基礎上,著手起草更高層面的召回法規(guī)已迫在眉睫。
據劉兆彬介紹,目前正在公開征求意見中的《條例》,包括總則、缺陷調查和確認、召回的實施、生產經營者義務、監(jiān)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等7章64條內容。規(guī)定凡在我國境內生產、銷售的產品的召回活動及其監(jiān)督管理,都應遵守本條例,藥品和軍工產品除外。
該《條例》規(guī)定,生產者應對其產品的安全負責。當出現相關情況時,生產者應當組織開展產品缺陷調查,5種情況包括:收到有關產品人身傷害的消費者投訴;獲知產品人身傷害事故;接到質檢部門進行缺陷調查的通知;生產者認為產品可能存在與人身安全有關的缺陷的;生產者通過其他途徑獲知可能存在缺陷的。
該《條例》還規(guī)定,符合下列兩個條件的為缺陷產品:因設計、生產、指示等原因在某一批次、型號或者類別中存在具有同一性、危及或造成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險的產品。缺陷產品的召回分為主動召回和責令召回兩種形式。責令召回的實施者,為國家質檢部門。
6點“不明之處”
座談會上,各界代表對《條例》中存在的“不明之處”,提出自己的疑問。
《條例》中對缺陷產品的調查只規(guī)定兩種類型,一是生產者開展調查,二是質檢部門組織的調查。
“如果生產者不啟動或者拖延啟動調查怎么辦?如果質檢部門不組織或拖延組織調查又該怎么辦?”來自陜西的消費者代表房立剛發(fā)言說,三鹿奶粉事件就暴露了這個問題,消費者投訴后,生產者和質檢部門都沒有及時組織調查,才會出現生產者繼續(xù)生產有害奶粉,消費者繼續(xù)吃了8個月有毒奶粉的悲劇。
《條例》對責令召回的情況進行時間限制。根據規(guī)定,生產者從接到責令召回通知,到實施召回,最多不應超過9個工作日。而對于生產者主動召回缺陷產品的時限,《條例》并未做出明確規(guī)定。
一位法律界代表指出,從三鹿事件中,不難發(fā)現,“主動召回時限”事關重大。例如,三鹿集團8月2日才向石家莊市政府報告“奶粉問題”,在之前有5個月,三鹿集團一直試圖隱瞞真相,并沒有啟動主動召回程序。這個“漏洞”會給消費者生命安全造成多大威脅!
哪些缺陷屬應該召回
“缺陷產品,理應還包括危及消費者重大財產安全的產品。財產和人身密不可分,某些只會造成財產損害的產品也應該召回!狈苛偞砼e例說,消費者買了一種產品生了白蟻,蛀壞了房子,盡管這個產品不會危害消費者的生命安全,但是這個缺陷產品難道不應該召回嗎?
對于條例22條“缺陷產品無害化處理”中規(guī)定,生產者應當對召回的缺陷產品依法進行無害化技術處理,對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缺陷產品,應當予以銷毀。
在現實生活中,以“三鹿”事件為例,那些問題奶粉如何處理?處理過程由誰來監(jiān)管?會不會通過“一些幕后的渠道”流向其他地區(qū)?北京消費者代表孫銳在聽證會上提出自己的疑問。
銷售者有沒有召回的義務
條例在第3章“召回的實施”中,規(guī)定銷售者只是配合生產者開展召回!吧a者未召回,銷售者就沒有責任了嗎?”“如果三鹿倒閉了,誰來承擔消費者損失呢?”聽證會上,不少代表提出,如果缺陷產品已找不到生產者,如果沒有銷售者擔負召回責任的話,消費者將面對投訴無門的困境。
《條例》召回的定義中提到的生產者,是否涵蓋國內、國外所有生產者?國內好說,可以追溯產品的生產商,對于國外的生產商,是否可以考慮追溯進口商呢?《條例》應該加以明確。上海東華大學的陳李紅代表發(fā)言說。
6項建議完善《條例》
針對缺陷產品召回條例中存在的問題,與會的各界代表,紛紛諫言獻策。
消費者應該有權申請質檢部門進行缺陷調查。
法律界的多位代表建議,在《條例》中應該明確消費者有這項權利,消費者享有進行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的權利,只有這樣,才能避免消費者投訴后有毒奶粉繼續(xù)生產。
應提倡生產經營者建立“缺陷產品社會危害責任基金”,用于缺陷產品造成的重大社會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損害賠償和人身傷害緊急救治。
“例如‘三鹿奶粉事件’造成的嬰幼兒傷害人數巨大,涉及行業(yè)企業(yè)眾多,醫(yī)療救濟和賠償資金數額巨大,現在違法企業(yè)無力承擔,而由公共財政承擔。這種經營者投機獲利,國家財政埋單的事情,是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踐踏和侵犯!北本┫M者代表董正偉等律師代表發(fā)言指出,應提倡生產經營者主動聯合起來組建這樣的責任基金,用于缺陷產品造成社會危害的善后處理事宜。
擴大缺陷產品的范圍,修改缺陷產品的定義。
多位消費者代表認為,關于缺陷產品的定義應當有兩層含義:明顯的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風險和潛在的危及人身財產安全威脅,社會危害還沒有發(fā)生,但不排除未來發(fā)生的可能。
對于食品類缺陷產品召回后只能做銷毀處理,應明確銷毀過程由哪個部門監(jiān)管,明確監(jiān)管職責。對機電類產品和耐用消費品召回修理過程中,生產經營者應當為消費者提供替代品或者賠償損失。
現有的《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沒有明確規(guī)定“產品召回制度”。為了立法的嚴肅性,建議在《缺陷產品召回管理條例》制定后,國家要迅速啟動對《產品質量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關聯法律的修訂,以保證立法的嚴肅性和協調性。
建議對產品缺陷造成重大社會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者提高財產處罰的額度,直至拍賣企業(yè)財產用于賠償受害者和彌補國家的損失。
董正偉律師發(fā)言指出,“三鹿奶粉事件”造成重大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國家為此墊付醫(yī)療費用,損害賠償數額巨大。為杜絕此類事件發(fā)生,除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行政責任外,不能豁免其民事責任和財產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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