獲悉前妻為兒子改姓6年后,劉先生將對方告上法院,要求改回自己的姓氏。昨天,獲悉少年無所適從后,朝陽法院酒仙橋法庭從生活便利角度考慮,替孩子作出決定,繼續(xù)沿用繼父姓氏。
劉先生和韓女士原是夫妻,生有一子劉小華(化名)。1999年,劉、韓離婚,兒子判給韓女士撫養(yǎng)。后來韓女士再婚,把兒子姓名改成隨繼父姓,名叫王峰(化名)。
去年年底,劉先生把前妻告上法庭稱,兒子隨繼父姓這事,未經(jīng)自己同意,現(xiàn)要求將兒子的名字恢復成劉小華。
法庭審理時,韓女士解釋說,自己是2002年再婚的。當時給兒子改姓時,征求了劉先生意見,他一開始雖然不同意,但后來也沒再反對過,“我認為,他是默許了孩子改名這件事”。韓女士認為,從9歲到15歲,孩子一直都用“王峰”的名字讀書或登記,F(xiàn)在突然改名,會對孩子的生活造成不良影響。
法庭審理時,考慮到孩子即將年滿16歲,法官決定征詢他的意見。王峰沒有出庭,但遞交了一份書面意見表示,“在姓名問題上,我不發(fā)表任何意見,愿意聽從法院判決。”
據(jù)了解,1993年11月,最高法院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規(guī)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將子女姓氏改為繼父或繼母姓氏而引起糾紛的,應責令恢復原姓氏。”
最終,考慮到責令王峰恢復為“劉小華”,沒有明顯的可取之處,且劉先生在兒子改姓后的6年內(nèi)沒有提出請求,法庭突破了該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駁回劉先生的訴訟請求。
以案說法
改姓不利于少年成長
法官解釋說,雖然有這一規(guī)定,但在本案中,2002年孩子改為繼父姓氏后,劉先生在長達6年的時間內(nèi),未采取過合法有效的措施要求糾正。因此,可以視為劉先生對孩子的更名行為予以默認。
此外,夫妻離婚后變更子女姓名,實際上更多的是涉及孩子的利益。2002年至今,孩子一直使用“王峰”的名字生活,F(xiàn)在突然更改姓名,對他的成長有害無益。(記者劉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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