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來蘇州務工的女子張艷,當年為了以后出生的小孩能在縣城讀個好學校,冒用別人的身份證登記結婚。結婚十年后,她因無法忍受丈夫的家庭暴力,要求離婚,可持有的結婚證卻不是自己的名字,她能不能提出離婚?帶著滿腹的疑慮,張艷近日來到了滄浪區(qū)法律援助中心接待室向律師咨詢。
拿別人的身份證登記結婚
據張艷介紹,今年32歲的劉剛與31歲的她來自蘇北,兩人是一個村的,從小青梅竹馬。1999年8月,在雙方父母的操持下,兩人按照農村習俗,在劉剛家舉行了結婚儀式。
同年9月8日,劉剛與張艷要去結婚登記,因他們都屬于農村戶口,劉剛在當?shù)嘏沙鏊ぷ鞯母绺缫獎偦▊幾千元給張艷換個城鎮(zhèn)戶口,這樣以后小孩也就成為城鎮(zhèn)居民,長大后就可以在縣城讀書,接受更好的教育。哥哥之所以提出這樣的建議,背景是當?shù)剞r村小孩要去縣城讀書,不僅要托很多關系,每年還要交一大筆贊助費。劉剛接受了哥哥的建議,但是給張艷換城鎮(zhèn)戶口的事情因故沒辦成。劉剛哥哥便在剛買城鎮(zhèn)戶口的一批人當中,找出一個叫戴美英的身份證和戶口本給劉剛,要張艷就以戴美英的姓名和身份證去登記結婚。
婚姻登記人員是個小姑娘,劉剛、張艷送了一大包喜糖和4包喜煙給她,把小姑娘就給蒙混過去了,順利地辦成了一個移花接木的結婚證,結婚證上的姓名是戴美英,身份證號也是戴美英的,但相片是劉剛和張艷兩人合影。
不堪家庭暴力提出離婚
2000年底,張艷生下了一個女孩。2001年5月,為了順利生個兒子并躲避當?shù)氐挠媱澤,劉剛、張艷將女兒交給劉剛父母帶后來到蘇州打工,劉剛在一家公司做保安,張艷剛開始在公司做車工,后做臨時工,并承租了蘇州一車庫住宿。
天不遂人愿,張艷接連生了兩個女兒,重男情結嚴重的劉剛開始對張艷看不順眼,加上拮據的生活,劉剛變得越來越暴躁,心情稍有不順,就拿張艷出氣,打罵張艷成為家常便飯,有一次劉剛喝醉酒,僅因家里沒開水喝,就不顧旁邊兩個女兒的哭泣,將張艷暴打了一頓。
剛開始,張艷感覺對劉剛有愧疚,怪自己不爭氣沒生個兒子,對劉剛的暴力也就默默忍受。隨著劉剛家庭暴力的升級,張艷再也無法忍受。今年3月4日夜里,張艷趁丈夫熟睡時準備離家出走,但剛出門就被劉剛發(fā)現(xiàn),強行把她從出租車上拉下來,一邊毆打一邊拖回家。到家后,劉剛又將張艷的衣服扒光,鎖在屋里,用電話線、木棍多次毒打,致使張艷遍體鱗傷。張艷再也無法忍受下去,決定離婚,早點結束這噩夢般的婚姻。
司法界存在三種看法
記者了解到,對這種冒名頂替婚姻案,在司法界存在三種看法:第一種意見認為,冒用他人名義騙領結婚登記的,屬無效婚姻;第二種意見認為,因雙方自愿到婚姻登記機關登記,且該結婚證書上的照片為他們兩人本人,婚姻行為是由他們本人行使的,只是結婚證存在一定瑕疵,但不影響婚姻效力,其婚姻仍屬于有效婚姻;第三種意見則認為,根據《婚姻法》規(guī)定:“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結婚證上不是張艷本人的名字,因此她和劉剛不存在婚姻關系,而是同居關系。
對于本案,蘇州名仁律師事務所吳香柱律師傾向于第三種觀點,他認為,張艷所持的結婚證上的姓名是戴美英和劉剛,身份證號也是戴美英的,張艷與劉剛之間根本不具備合法婚姻的依據,張艷與劉剛之間雖有夫妻之實,但卻不是法律規(guī)定的婚姻關系的當事人,故而張艷與劉剛之間并不存在婚姻關系,而是同居關系。
至于戴美英和劉剛的“夫妻關系”,吳律師認為,戴美英和劉剛之間的登記雖在形式上是自愿的,但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自愿,違背了戴美英的真實意思,戴美英或劉剛可以起訴宣告婚姻無效。(陳小武 彭 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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