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jù)《青年時報》2月23日報道,因“張默打人事件”被扯上關系的中戲教授黃定宇,在2月21日中午被北京東城區(qū)看守所釋放。由于此事處于極度保密狀態(tài),黃定宇因何故被釋放,所有參與此案的公安人員都守口如瓶,絲毫不肯透露。
中戲教授黃定宇被公安人員帶走至今,媒體上出現(xiàn)了各種不盡相同的報道。媒體出現(xiàn)這么多不盡相同的報道內(nèi)容,難說不與媒體缺乏權威信息來源渠道有關。
如果權威部門召開新聞發(fā)布會,或是設專人接待媒體就公眾關心案件進行采訪,媒體報道中就不會出現(xiàn)那么多的“據(jù)消息靈通人士透露”、“有關知情人士私下告知”等說法。過多出現(xiàn)猜測性報道,并且相當一部分現(xiàn)在看來與事實有出入,有損于維護媒體公信力。
黃定宇案件牽涉的多是公眾人物,因而公眾自然有想了解真相的需求。對于這樣一個事涉公眾人物的案件,公眾是擁有知情權利的,那么作為公權機關就有義務滿足公眾的知情權。另外,公眾也迫切希望了解近些年來藝術院校招生、教育方面的真實情況。作為納稅人,公眾也擁有這種知曉的權利。黃定宇案并不涉及國家機密,作為公眾人物的隱私權在某種程度上也應有所受限,因而辦案機關不宜置公眾知情權于不顧。
辦案機關公布案件實情,也便于公眾對案件辦理過程進行監(jiān)督。該案讓人感覺“戲劇性很強”,那么案件的辦理是否做到了依法而斷、秉公處理,無疑是公眾非常關心的一個問題。司法公正關涉所有人的切身利益,因而公眾對司法公正十分敏感。因而辦案機關應主動公布實情接受公眾的監(jiān)督。
這之中特別重要的一點是,如果辦案機關“守口如瓶,絲毫不肯透露”,就難免令公眾對是否存在舞弊行為產(chǎn)生懷疑,從而對辦案機關甚至整個司法部門產(chǎn)生信任危機。而作為辦案人員有義務維護國家機關形象。公布辦案實情并接受公眾的質(zhì)詢無疑是贏得公眾信賴而應采取的行動。
透明是公正的前提;透明也是公眾的要求。公權機關不宜對公眾合理要求置之不理。
來源:新京報 作者:魏文彪